1月14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中提到,依法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
意见明确,建立健全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长效机制。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确保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及时回笼账款,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与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监管部门密切协作,推进协同治理。加大平安建设考评(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在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中的适用力度。
推动将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情况纳入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开展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专项执行行动,依法加大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的适用力度,及时兑现中小微企业胜诉权益。
意见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拒绝或者延迟向中小微企业支付账款,中小微企业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就拖欠账款问题迫使中小微企业接受不平等条件,达成与市场价格明显背离的以物抵债协议或者约定明显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条件,中小微企业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协议或者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意见明确,依法保障建设工程领域中小微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依法审慎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不得采取扣划措施,不得影响账户内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以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冻结或者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为办理案件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对前述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马晓晴
校对/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