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6日,上游新闻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对凉山州金融工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贺雪梅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贺雪梅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对贺雪梅与西昌市委原书记李俊二人共同受贿所得赃款486.57万元、贺雪梅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赃款1010万元,共计1496.5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截至目前,有关方面尚未对外公开披露李俊的刑罚判处情况。
2020年8月10日,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凉山州金融工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贺雪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9月11日,西昌市委原书记李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1年2月至3月,贺雪梅、李俊被四川省纪委监委通报双开。
夫妻二人一月内相继落马
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西昌市委原书记夫妻相隔一月落马7年前曾曝桃色传闻》报道显示,2020年8月10日,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凉山州金融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贺雪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9月11日,西昌市委原书记李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2月19日,四川省纪委监委对贺雪梅给予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处分,相关通报中明确,贺雪梅“恣意妄为,利用其亲属的权力和影响,大搞权钱交易,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同年3月2日,四川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对贺雪梅的丈夫、西昌市委原书记李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称李俊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决定给予李俊开除党籍、公职处分。
2006年9月至2008年12月期间,贺雪梅和李俊曾共同在西昌市委工作,分别担任市委副书记和市委副书记、市长。2008年12月,贺雪梅调往凉山州统计局担任党组书记一职后,历任凉山州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凉山州政府服务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凉山州金融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直至落马。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贺雪梅调离西昌市委一年后,与李俊二人于2009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网络上曾流传关于李俊与贺雪梅的桃色传闻,随后当地以严重不符事实、造谣诬陷、诽谤诋毁为由,发出公函要求删除相关报道。在卷入桃色事件两个月后,2013年4月李俊升任西昌市委书记。
利用丈夫影响收受现金达1010万元
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向马尔康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贺雪梅与李俊(另案处理)共同受贿486.57万元,利用影响力受贿1010万元。
马尔康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贺雪梅通过李俊担任西昌市政府市长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李俊担任西昌市委书记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建、项目推进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梁季、朱高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010万元。
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贺雪梅通过李俊担任西昌市政府市长职务上的行为,向张成“打招呼”,为肖林的朋友梁季承揽工程项目7号楼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2014年至2015年,贺雪梅分3次收受梁季通过肖林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10万元。
法院采信的证人肖林证言证实,通过贺雪梅“打招呼”,肖林成功拿到了张成相关工程,合同价为3000万元。事后,肖林将梁季会按照合同价的8%作为感谢费的消息告知了贺雪梅,“贺雪梅表示同意”。梁季证言称,张成能把这个工程拿给自己做,“主要还是李俊的原因”,如果李俊不是西昌市的主要领导,张成也不可能听贺雪梅的话,分一部分工程给自己做。
2015年,中央环保督查工作小组发现西昌海河有黑臭水体,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在限期内完成整改。2016年,西昌市提出采取PPP模式对东西海三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并与某公司达成了初步合作意愿。2017年,由于该项目实施已超过当年西昌市的财政能力,故财政部门一直没有将此项目纳入PPP目录库。
2018年,四川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了东、西、海“三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部分。由于项目迟迟没有纳入PPP目录库,该工程实际总负责人朱鹏找到了李俊、贺雪梅二人,请求帮忙,“因为这个项目入了财政部的目录库,项目中标单位才能到银行融资,解决资金问题后就能缓解施工方的施工压力。”
2018年至2020年,贺雪梅利用李俊担任西昌市委书记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肖明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四川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昌市东西海三河水环境统合整治项目进入财政部PPP项目管理库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10次收受朱鹏给予的人民币共计800万元。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贺雪梅利用丈夫李俊职务之便收受贿赂高达1010万元,收受形式均为现金,且多次为他人送至西昌市家中或其都江堰别墅内。
辩称具有自首情节,法院未予采纳
贺雪梅辩护人称,被告人贺雪梅到案后如实供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事实,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020年3月,四川省监委发现了贺雪梅涉嫌收受张成的210万元和4.5万元犯罪线索,经后期查证系贺雪梅、李俊共同受贿。到案后贺雪梅除供述了共同受贿的事实,还供述了不同种罪行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事实,而省监委未明确贺雪梅到案后何时交代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事实,存在疑点,按照相关规定,可以自首论,因此贺雪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贺雪梅到案初期,交代了组织掌握的其与张成之间的不正当经济交往问题,调查中期思想出现反复,后坦白组织已经掌握的收受张成等人贿赂的事实,故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事实已被调查机关掌握,不符合“以自首论”的情形,不构成自首。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21年9月7日,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对贺雪梅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贺雪梅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对贺雪梅与李俊二人共同受贿所得赃款486.57万元、贺雪梅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赃款1010万元,共计1496.5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截至目前,相关方面尚未披露贺雪梅的丈夫李俊刑罚判处情况。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