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对顾国明主讲的党课印象深刻,他时常脱稿,引经据典。鲜为人知的是,在慷慨激昂的党课之后,会议室的茶杯还留有余温,他已经要求司机加大油门,赶往各种高端聚会场所。”曾经名噪一时的工行上海分行原行长顾国明受贿案,中纪委11月2日于相关文章中进一步披露了与该案相关的细节。
从落马的时间轴来看,2019年6月6日,顾国明公告被查,同年11月20日,顾国明被“双开”。今年8月12日,顾国明被上海一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走上领导岗位17年现“拐点”
善做“两面人”做足表面文章
简历显示,1967年9月在上海出生的顾国明,自1989年起就在工行上海分行工作,到2019年6月公告被查,他已在该行工作约30年。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根据中纪委的报道,1989年参加工作,30多年间,顾国明一路升迁。但从2008年收受第一笔贿赂开始,他的人生轨迹出现拐点。走上分行领导岗位的17年,也是顾国明在诱惑考验下节节败退失守的17年。
顾国明善做“两面人”,他通过期权腐败、代持等方式贪得不动声色;为掩盖贪腐行为,他还刻意通过各种大事小事做足表面文章。不少人对顾国明主讲的党课印象深刻,他时常脱稿,引经据典。鲜为人知的是,在慷慨激昂的党课之后,会议室的茶杯还留有余温,他已经要求司机加大油门,赶往各种高端聚会场所。
顾国明曾召集上海分行31家支行行长签署工作责任状,其中一条重要内容是“与民营企业打交道必须保证廉洁”。廉政谈话时,顾国明要求干部既要拒收礼品礼金,又要处理好与业务发展关系,并大谈其巧妙拒礼的经验。他在单位理发、洗衣、欢送老同志都自掏腰包,党费交纳在计算标准上主动加码。
然而,大谈妙拒礼金的背后,是来者不拒、多多益善。爱好京剧、着迷军事、喜谈地缘政治,看似不俗的种种喜好,都引来“围猎”者精心设局。顾国明交友不设门槛、不留底线,反倒欣慰于“找到了知音和同道中人”。
安插“自己人”进行团伙作案
留置期间有所悔悟
中纪委指出,在信贷业务的前中后台部门关键岗位,顾国明培植安插“自己人”,形成“一条龙”腐败。在顾国明的干预下,上海分行任命信贷管理部总经理邵某兼任授信业务部总经理,邵某遂根据顾国明的授意,为不法企业获取贷款出谋划策,规避银行政策限制。
令人瞠目的是,顾国明案中发生的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都是以牺牲金融资产安全为代价的。例如,顾国明收受某不法企业主586万元好处费,该企业巨额贷款最终形成风险,案发行的经营发展受到显著不利影响。2019年度上海分行的经营绩效和业务发展考评排名,出现大幅下滑和波动。
在中纪委看来,目前,我国的融资结构以间接融资为主,大部分企业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银行信贷作为资金提供的主要渠道,是典型的资源富集、权力集中领域,干部容易受到“围猎”。“部分机构信贷领域制度设计有缺陷,制度交叉和规定空白同时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如顾国明通过信贷部门设计安排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属企业,在两家支行先后建立信贷关系,轻易绕过行内规定。”
据称,留置期间,顾国明终于认清自己:“我不仅贪钱,而是什么都贪。既想发财,又不愿意放弃手中的权力和已经取得的社会地位,更想利用权力去发更大的财,再去谋取更大的权力为自己的私利服务。”
主动供述受贿1.31亿元
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从落马的时间轴来看,2019年6月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公告,顾国明个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9年11月20日,顾国明被宣布开除党籍和公职(即“双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当时发布的“双开”公告中指出,经查,顾国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隐匿财物、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接受他人为其高尔夫球会员卡充值,违规收受贵重礼品、礼金,无偿借用管理服务对象住房和车辆,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谋取私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为关系人“量身定做”选拔任用方案;严重违反生活纪律,道德败坏,生活腐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2021年8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顾国明受贿一案公开宣判,对顾国明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顾国明于2002年6月至2019年6月间,先后担任工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等职务,分管授信审批部、信贷管理部、主持全行工作等。2005年至2019年间,顾国明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融资贷款、项目配资、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共计收受贿赂折合1.36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在判决中称,顾国明到案后,除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涉及586.13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共计受贿1.31亿余元的犯罪事实。“本案审理期间,顾国明的受贿违法所得已基本追缴到案。”
上海一中院认为:顾国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融资贷款、项目配资、承揽工程等事项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和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顾国明具有坦白情节,真诚认罪悔罪,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且赃款、赃物已基本追缴到案,依法对顾国明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范辉 丁丹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