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未成年女孩体验高空丛林穿越项目时,一名男性工作人员趁给她们更换安全滑绳的时候摸了她们的胸部。家长得知孩子遭遇后立即报警,该男子最终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每个家庭的心愿。然而,在孩子们的成长路上,有些坏人并不像“大灰狼”一样容易识别,甚至可能就是身边人。他们伸出的“魔爪”,将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巨大伤害。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猥亵儿童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发现,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主要有培训机构老师、景区工作人员、网友等,他们利用儿童对自己的信任,在与孩子独处时趁机实施猥亵行为,甚至还出现了猥亵男童、网络隔空猥亵的案件。该院提醒,家长要警惕网络隔空猥亵等新型作案方式,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和性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避免孩子受到侵害。
“妈妈,老师总喜欢摸我的屁股。”当7岁的小丽(化名)说出这句话时,刘女士意识到女儿可能被猥亵了。细问之后,她倍感震惊:女儿不过才上了三周晚托班,竟然已经遭同一位老师猥亵多次。
于是,刘女士气愤地找开设晚托班的培训机构反映情况并报警,培训机构表示会把这名老师开除,并提出私了,刘女士对此断然拒绝。最终,这名老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且刑满释放后5年内不得从事教育、培训、辅导等密切接触儿童的工作。
同样从女儿口中得知其被猥亵的还有小洁(化名)妈妈。小洁参加完学校组织的秋游活动后,回来闷闷不乐,眼睛还有些红。在接到其他家长的电话后,小洁妈妈心中隐隐感到不安,耐心询问后得知,小洁和其他3名同学在体验高空丛林穿越项目时,工作人员阳某趁给她们更换安全滑绳的时候摸了她们的胸部。虽然小洁等人事后马上向班主任、带队导游反映,但阳某拒不承认,称自己是按规定操作的。
小洁妈妈和其他3名家长商量后一起报了警。警方经详细询问4名受害者和景区其他工作人员,证实阳某在进行此操作时不应接触游客敏感部位。最终,阳某受到严惩,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通过对今年收到的38起猥亵儿童案进行分析,东莞市第三法院发现,70%的案件系被告人趁孩子独自一人或家长疏于监管时作案,由于受害群体年龄小、单次犯罪过程较短、犯罪场景较隐蔽等特点,不容易引起家长和其他人的察觉。其中,男童也成为作案目标,有一起案件就是被告人趁男孩到其家中玩电脑游戏之机,先后对9名男孩多次进行猥亵,事后给男孩们零花钱和零食安抚。
同时,猥亵儿童违法犯罪还出现了新的作案形式——网络隔空猥亵儿童,不法分子以“恋爱交友”“游戏互动”等为由接近未成年人,通过怂恿、诱骗的方式实施猥亵行为,如要求裸聊、拍摄裸露照片视频等。
2020年9月,13岁的小芳(化名)通过手机交友软件结识了陈某。其后,陈某添加了小芳的微信,并让小芳做他的女朋友。第二天,陈某便要求小芳拍胸部裸照给他,然后又发送一段淫秽视频给小芳,要求小芳模仿视频内容并拍摄裸照发给他观看。小芳这才意识到对方不怀好意,立即终止了聊天。小芳父亲发现女儿的异样后,及时报警处理,后陈某被警方抓获,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东莞市第三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刘仕雯介绍,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但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
例如,在网络环境下,被告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对被告人猥亵行为造成被害人身体受伤、产生创伤后应激障碍等严重后果的,或者多次实施猥亵、猥亵多名儿童、在公共场所猥亵等犯罪情节恶劣的,法院将给予更严厉的惩处。”刘仕雯说。
针对猥亵儿童罪案件的特点和发现的问题,东莞市第三法院提醒,除了发现问题后应及时报警,做好预防工作同样重要。一是加强监管教育。家长应避免让孩子单独在外玩耍、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对孩子的去向和接触的人应多加了解,并对孩子多加叮嘱。引导孩子树立正确价值观,不要轻信陌生人的“小恩小惠”或其他条件,并正确使用互联网,谨慎交友。二是加强性安全教育。不能抱持“养女儿操心,养儿子省心”的心理,男童家长同样应引起足够重视。家长应关爱孩子身心健康,分年龄段向孩子讲授性安全知识,让孩子建立性别意识及身体保护意识,懂得辨别性侵害行为。三是提高防范意识。家长应谨慎选择校外辅导机构,关注孩子情绪变化,及时发现异常、第一时间报警,若发生被侵害事件,事后应积极对孩子进行心理干预,引导孩子平稳过渡,将伤害降到最小。
东莞市第三法院调研中还发现,有6起案件被告人有偷窥、猥亵、强奸的违法犯罪前科。对此,该院建议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黑名单信息库,使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教育部门等可以共享此类信息,对此类人群实施动态管控,从而限制此类人员的特定行为或从事特定职业,防止其再与儿童不当接触。(章宁旦、钟紫薇、张瑞岚)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