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藏气枪非法狩猎,在打猎时误将正在捕鱼的村民当成了野兔,一枪射出,村民中弹身亡……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徐某某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气枪一支,经鉴定,该气枪是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021年1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邀集李某(另案处理)去小璜镇打鸟,并让孙某某(另案处理)将其气枪送至小璜镇。随后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李某,携带热成像仪并驾驶汽车来到小璜镇,从孙某某处拿到气枪后,又邀集孙某某一起前去打鸟。
三人驱车前往抚州市东乡区小璜镇东岗村、善龙山村等地寻找猎物未果,被告人徐某某遂指使李某开车前往岭上村王家组,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持气枪在附近的稻田里击毙一只野兔。经鉴定,该野兔为华南兔,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与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当晚24时许,三人驱车来到小璜镇岭上村亭上组附近,被告人徐某某利用热成像仪看到马路旁边稻田里有一发亮物,误以为是野兔(实为正在捕鱼的被害人王某某,男,时年62岁),便直接坐在车内将气枪架在汽车窗户上,往外射出一枪,谁料铅弹击中的不是野兔,而是王某某的右颞部。
被告人徐某某等三人发现王某某受伤后,立即开车将王某某送至抚州市东乡区人民医院抢救,途中被告人徐某某将气枪、野兔等先后丢弃至沿路的水库和水沟里。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被人用枪弹损伤头部后致颅脑损伤死亡。
医生在抢救时发现王某某颅内有金属异物,遂立即报警,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现场等待,后民警赶至医院将被告人徐某某带至公安局进行讯问,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1年2月16日,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将涉案枪支予以扣押。
另查明,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19日发布通告:抚州市东乡区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2021年3月22日,李某、孙某某及被告人徐某某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家属16万元、16万元、5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诉讼中,被告人徐某某向法院交纳了修复生态环境费用2000元。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杀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在非法狩猎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过失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徐某某在非法狩猎过程中,提起犯意,邀集他人参与,并提供枪支,积极实施射击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主动交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