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租公司未经同意改动房屋设施 业主拒收 法院判赔4000元
封面新闻 2021-09-29 23:00

把房子租给包租公司,但是房屋租金不仅没有达成一致,反而还被公司擅自改动了房屋设施。

9月29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喻某与成都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签订了《成都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约定喻某将其自有的房屋交给该公司包租,租金4 000元/月,租期三年。

到期后,双方因租金标准未能达成一致而不再续签,喻某在收房查验过程中房屋及设施存在诸多问题而拒绝收回房屋。同时要求公司进行整改、维修,否则应予赔偿,但公司方面否认并不予解决。喻某自行整改维修产生了相关费用,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10000元。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喻某举证证明的其实际产生的维修整改内容系房屋的自然损耗还是包租公司的不当使用造成。

法院审查后认为,案涉房屋内的装修及物品在交予包租公司使用前已使用了八年左右,屋内装修及物品均有一定的折旧,从喻某举证的房屋损坏来看,部分物品系由于自然损耗造成,部分物品系包租公司承租人员的不合理使用造成。

并且,包租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接收房屋时的物品状况,包租公司在代理承租喻某房屋的过程中,作为专业租赁企业,理应对其承租房屋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规范,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委托期内物品的自然损坏由喻某承担,物品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包租公司承担。

法院基于公平原则,按照一般租赁市场的交易习惯,房屋承租者应向出租方缴纳一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作为物品合理使用的担保,但本案中喻某实际未收取案涉房屋的租赁保证金,结合本案中喻某维修整改房屋的实际支出,判决该公司应承担4 000元的赔偿责任。

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业主在将房屋交于租赁公司管理使用前,双方应对屋内物品设施进行清点、固定,对相关损坏的责任承担也应进行约定,租赁公司在交于承租人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并与承租人约定责任承担,防止房屋出现不合理损坏而产生纠纷。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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