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退休女教师代理案件被控敲诈勒索”一案被告人王淑珍辩护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处获悉,近日,山西省运城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王淑珍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淑珍有期徒刑12年的判决。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现年69岁的王淑珍是山西运城一名退休女教师。退休后的十余年间,她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先后代理过30多起案件,以民事案件、行政申诉案件为主。
此前报道
退休女教师代理案件被控敲诈勒索 检方:以控告要挟敲诈干部及当事人
此前媒体报道内容显示,代理案件过程中,王淑珍曾举报、控告过多名运城市河津地区公职人员,先后有18名公职人员被处理。
2017年,王淑珍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被捕。公诉机关称,王淑珍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通过非法上访手段,以控告他人相要挟,敲诈勒索党政干部以及涉案当事人财物累计达60余万元,犯罪数额巨大,严重破坏了改革创新的法治秩序、发展环境,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该案历经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新一审判决,2020年11月,芮城县法院作出新一审判决:王淑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违规代理案件之机,采用向相关部门举报、控告等手段,对多名被害人进行威胁、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淑珍有期徒刑12年。
王淑珍获刑后选择了上诉。她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系在代理案件时,收取或者代收取“经法官调解,案件双方认可”的赔偿款、应收的代理费及应收的债务。
王淑珍辩护人范辰在重审开庭时亦称,王淑珍被指控的数起敲诈勒索犯罪中,王淑珍收取或代收取的钱款,系刑事谅解款或民事谅解款,而其作为公民代理案件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合情合理合法。
今年5月10日,王淑珍被控敲诈勒索案在运城中院二审开庭审理。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案件资料显示,公诉机关指控的四起敲诈勒索事实中,有二起系在河津市法院法官王军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害人向本案被告人支付涉案款项、或通过王军银行账户向被告人支付涉案款项。为此,王淑珍辩护人曾当庭提交了举报材料,要求对王军立案查处,追究其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运城中院二审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运城中院认为,王淑珍借代理案件之机,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运城中院称,驳回王淑珍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