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第五督查组在内蒙古自治区暗访时发现,部分交警在道路上设置临时检查点,对途经的货车逐一拦停,并以“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理由实施处罚。而现场的司机大多都系着安全带,或者并没有罚单上列举的违法行为。在罚款现场,无论是司机还是督查组人员,都没有听到交警就处罚理由给予反馈和说明。过往货车司机无奈表示,“这都习惯了。”(央视9月10日)
一句无奈的“这都习惯了”,道出的不仅是内蒙古部分地区交道路警罚款不给理由,或胡乱编造理由就罚款,即“逐利执法”现象严重的确实存在,而且这样的存在绝不是短时的偶然存在,而很可能是一个不短的普遍存在,让人讶异。
为遏止“逐利执法”,相关方面的动作不断。《警察法》《行政处罚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都明确要求,“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礼貌待人,文明执勤”等。这样规定,是因为交警道路执法处罚不仅关系到被执法者的人身财产权益,也关乎执法机关法治形象和权威
此前,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等多项禁令,则明确交警部门要格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禁止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和滥用执法手段搞“创收”,画定了不创收、不逐利等红线。
而为深入推进教育整顿,着力整治顽瘴痼疾,坚决打好铁腕治警、正风肃纪攻坚战,深化为民理念,坚持宽严相济,进一步规范交警执法处罚,今年4月15日在成都召开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公安部就强调,严禁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随后全国各地进行了一次全面严肃的交警“逐利执法”大检查、大整顿。
即便如此,内蒙古部分地区的交警逐利执法还是如此大胆的存在,究其原因显然与内蒙古公安部门对各盟市交警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考核评比通报设置不合理有着很大的关系。比如对道路交通违法违规查处的次数做出最低数量要求。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在实际工作中,基层交管部门为完成任务,就对往过司机实施“一刀切”式罚款,则是一种滥用执法手段搞“创收”,直接违背《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的明确要求,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置。
比起这类具体的“逐利执法”被处理,更需追问的是,内蒙古公安系统等之前按照公安部的统一要求进行的“逐利执法”整顿严肃性体现在哪、效果又何在?事实有力证明当地在这方的整顿安排是不彻底、不深入的,甚至说还存在着草率应付、阳奉阴违的成分,因此也是缺乏效果的。
表面上,这是相关方面工作落实能力不够,对公安系统的工作安排执行力差;根本上,这则是政治觉悟不高、站位不够、执法为民意识不强,对国家统一的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存在侥幸和认识不足、落实不到位。
交警逐利执法仍在,拷问系统整顿效果。针对此次国务院督察组发现的内蒙古部分交警违规乃至违法“以罚代管”“逐利执法”问题,具体的人和事当然需要及时严肃查处,但同时也要针对背后凸显的多重深层问题,如交警队伍整顿肤浅应付、不够深入、政治站位不高、执法为民意识不强、效果不佳等问题,更要进行统一深刻的反思,并借助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之机,再次进行重点教育、有针对性整改。
文/余明辉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