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并不意味着企业“死亡”。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最高法院有关人士在解读一起涉司法重整案件时指出,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都是对企业的“保护”和“挽救”,对于企业破产中的自然人担保债务问题,最高法将指导地方法院积极推进自然人破产实践。
澎湃新闻注意到,近年来,最高法院先后制定三个有关破产清算、司法重整的司法解释及一系列司法文件,积极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最高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委刘贵祥介绍,一方面,采取必要的司法措施,有效利用债委会机制,支持、推进危困企业预重整、庭外和解,帮助危困企业渡过难关。另一方面,各级法院不断完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充分运用司法重整这一制度工具,引进战略投资、先进技术,进行债权债务股权重组,帮助一批有发展前景的危困企业摆脱债务危机、流动性困境,实现涅槃重生。
截至2020年底,30多家债务总额在百亿元以上的企业,完成司法重整,扭亏为盈。仅2020年,人民法院通过司法重整共计盘活资产4708亿元,让532家企业重获新生。
民营上市企业破产重整,法院助引战略投资化解危机
在典型案例中,中国首家在A股上市的民营乘用车企业司法重整案入选。
案情显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力帆股份)成立于1997年,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2亿股,募集资金29亿元,是中国首家在A股上市的民营乘用车企业。
因汽车、摩托车行业深度转型,同时受战略投资亏损、内部管理不善等综合因素影响,力帆系企业自2017年起逐渐陷入经营和债务危机,巨额金融债务违约、主要资产被抵押、质押,主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2020年6月,债权人以力帆股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力帆股份实施重整。同年7月,债权人以力帆乘用车、力帆汽销、力帆进出口、力帆摩发、力帆汽发等力帆股份的10家全资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10家子公司实施重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对力帆股份及其10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分别指定力帆系企业清算组为管理人。截至2020年评估基准日,力帆股份及其10家全资子公司资产评估总值为77.15亿余元;截至2020年11月,债权人申报债权共计267.71亿余元。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力帆股份普通债权清偿率为12.65%。
为维持企业营运价值,重庆五中院在受理重整申请后,决定力帆股份及其10家子公司继续营业,同时从2020年8月开始,指导管理人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经过严格审查,最终确定国有投资平台重庆两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民营企业吉利迈捷投资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战略投资人。
2020年11月,力帆股份及其出资人会议以及10家全资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均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庆五中院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1年2月,重庆五中院作出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
“力帆股份司法重整案,是国内首家汽摩行业上市公司司法重整案。”最高法在阐述典型意义时指出,通过司法重整,整体化解了企业危机,维护了6 万余户中小投资者、5700 余名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了上下游产业链千余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最高法介绍,重庆五中院在该案的司法重整中,充分发挥“府院”协调机制作用,创新采用“财务投资人+产业投资人”的模式引入战略投资人,形成了推动企业重生的双重“驱动力”,即:一方面,通过国有平台公司和民营企业共同牵头设立投资基金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重整,为企业发展给予资金支持;另一方面,通过行业龙头企业导入新技术、新业态,将传统的汽车、摩托车制造业务升级为智能新能源汽车产业新生态。经过司法重整,助力力帆股份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了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之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撤销了对力帆股份(601777)的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ST力帆”现已更名为“力帆科技”,截至今年8月27日,总市值280.35亿元。力帆股份及其10家子公司也都实现了扭亏为盈,全面实现了企业脱困重生。
破产并不意味着企业“死亡”,积极推进自然人破产实践
一些企业经营中处境艰难,希望通过破产方式化解危机,但对破产的作用和功能并不清楚。破产制度如何发挥作用?“我们平时往往把破产等同于破产清算。实际上,破产除了破产清算外,还有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两种方式。”最高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表示,破产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必然发生的社会现象,但是破产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死亡”,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都是对企业的“保护”和“挽救”。破产法规定的中止执行、停止计息、解除保全、案件集中管辖等破产保护制度,对申请破产和解、破产重整都一样适用。在破产保护机制下,有可能一揽子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目前,全国已设立14家专门的破产法庭,有近100个中级或基层法院设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取得较大突破。
林文学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企业重整,依法妥善审理重庆力帆、北大方正、海航集团等重整案件,重整制度内在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在企业具有发展前景、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充分运用破产重整等司法手段。
现实中,一些企业主也希望通过自然人破产化解自身担保的债务,如何看待自然人破产制度?对此,林文学表示,实践中,企业主个人或家庭成员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比较普遍,企业破产后个人仍然继续承担责任,宁可背着骂名“跑路”,也不敢破产、不愿破产。
“对于企业破产中的自然人担保债务问题,据我们了解,在绝大多数国家,可以通过自然人破产的方式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救济。”林文学举例说,深圳法院根据特区立法,受理并审结了首个个人破产案件。浙江、江苏、山东等地积极探索自然人债务清理等类自然人破产制度。最高法院将指导地方法院积极推进自然人破产实践,为在全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积累实践经验,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资深记者 林平)
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