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步越野途中遭遇暴雨和山洪,16名“驴友”被困林区,报警求救后才被救援脱险,惊魂未定的他们还收到了每人5000元的罚单。近日,河北小五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依法对16名违法登山者首次开具罚单。记者了解到,这起事件中,16名“驴友”之所以被罚,是因为他们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意躲避监控设备,翻过防护装置逃避管理,造成了非法进入河北小五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事实。(8月15日《法治日报》)
这16名擅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登山游览的行为于情难容,于法当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9条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该条例第3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就包括第二条“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鉴于此次16名登山爱好者的行为属“擅闯”, 河北小五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采取了“顶格处罚”的措施。
擅闯保护区的行为既破坏了管理秩序,又带了很大的安全风险,理应受到严格的约束和限制。该16人无视保护区设置的防护栏、标志牌、警示牌,躲开监控设备,翻过防护装置,非法进入核心保护区,之后遭遇暴雨和山洪,经救援才最终脱险。上述人员的举动,既是对自身安全的极不负责,也是对公共规则的随意践踏,又因为救援而浪费了公共资源,理应依法受到惩处,让其为自身任性之举付出代价,以起到警示当事人,教育其他人的目的,并让规则长出牙齿,让人对后果生存敬畏。
稍加盘点不难发现,“驴友”此类任性举动并非少数,一些擅闯行为因涉及人数多,救援时间长,伤亡数量大而升级为公共事件,也引发了“如何从根本上避免”的大思考和大讨论。如2017年,3名涉嫌违规穿越卧龙无人区被困的驴友被困求救,当地30 名救援人员,经过六天五夜,顶风冒雨将3 名驴友营救出山,此次救援行动耗资高达4. 2万元。之前,17名驴友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时,因暴雨遇险被困。当地政府组织搜救,历经51个小时,直接经济支出10万多元。2020年8月,12名游客擅闯广东石门台自然保护区,上游大雨导致溪水短时暴涨,7人被洪水冲走。经过紧急搜救,4人获救,3人不幸溺亡。
尽管有如此众多惨痛的教训作为前车之鉴,但依然无法从根本上遏制类似现象的发生,其根本原因在于,人性关怀下,擅闯的行为与后果未能有效匹配,任性之举没有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大多数情况下,考虑到被救援人员当时的特定环境和游客的特殊身份,出事后的救援大多免费,也没有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等同于擅闯的违法行为法律代价为零,自然很难达到让人忘而生畏的目的。只有真正厘清了责权利关系,以法律惩戒包括罚款、负担救援费用等措施,让任性者为自身行为“买单”,才能在通过震慑彰显法治威力。
目前,各地在具体管理和执法过程中都强化了措施的惩戒力,并根据上位法制定了更为详细的配套措施,比如四川稻城亚丁、安徽黄山等景区探索设立有偿救援机制。 一些地方在处罚执行过程中更注重落实度,如六驴友擅闯南宁大明山被罚,其中一人拒缴3500元罚款,于是管理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实现了法律公平的同时,也让法律惩戒不落空。“驴友”擅闯保护区被罚,但愿其收到更多的警示效果。
文/堂吉伟德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