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公路新条例5月起实施 全国首创农村客运具公益属性
广西新闻网 2021-05-01 13:32

4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召开。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广西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陆晓明在会上介绍,2016—2020年,广西农村公路完成投资460.32亿元人民币。截至2020年底,广西农村公路总里程达10.55万公里,农村公路列养率达100%,全区建制村通硬化路率达100%,建制村通客车率达100%。农村地区基本建成“外通内联、通村畅乡、客车到村、安全便捷”的交通运输网络。

据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于2017年3月1日施行,《办法》对规范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农村公路资金严重短缺、管理主体责任不明确、“重建轻养”、养护能力不足、运营内容缺乏、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为此,新制定的《条例》重点围绕资金保障、审批权限、建设程序、运营、规范村道管理等方面做了增补和完善。其中,《条例》专设“运营”章节,创新性明确了“农村客运具有公益属性”,是全国农村公路地方性法规当中的首创。

《条例》规定,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和超过农村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并新增农村公路超限超载治理手段,实现“科技治超”;《条例》明确,农村地区未纳入公路规划的道路,经逐步改造后,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报请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经认定符合技术等级要求后,纳入农村公路统计年报里程。

针对广西农村公路“重建轻养”和养护能力不足问题,《条例》明确了养护资金,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村公路养护所需资金。

《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农村公路资金短缺问题,下放了“农村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权限,简化了农村公路建设程序,填补了农村公路运营的立法空白,提升了农村公路尤其是村道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同时,《条例》将通自然村屯道路纳入农村公路,对推动“四好农村路”建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大意义。

编辑/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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