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年底北京通州一道路施工,致车辆侧翻掉入河中,造成司机及同车乘客死亡,3月24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市交管局获悉,经过深度调查中发现,事发路段为施工路段,且占路施工单位存在多项安全隐患,施工单位被认定担责。目前,各项治理措施已初步落实,交通事故安全隐患基本排除。
2020年12月26日18时35分许,在北京市通州区孔兴路上超速行驶至孔兴路延长线北口,刘某驾驶小型轿车内乘三人由南向北左转弯时,车辆与道路北侧路牙、桥梁护栏接触后仰翻坠入桥下河水内,造成驾驶人刘某和车上乘客死亡,车辆及桥梁护栏损坏。
经交管部门调查认定,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夜间视线不良,且在路面缺少道路交通标线的指引和参照的情况下,行驶至急弯路段时,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导致事故发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北京市永乐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占用、挖掘道路事先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且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虽然处理完了,但是这起惨痛的交通事故引起了北京交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随后,交管部门对现场及周边道路进行了深度调查,对该路段道路状况和安全设施等进行逐一摸排,发现事发路段的占路施工方存在多方面的交通安全问题和隐患。
事发路段虽于2020年12月初已完成沥青路面摊铺,但尚未按照施工设计图纸要求设置标志、标线,该路段仍属于施工期间。按照施工设计图纸,现场应为T型交叉路口,而实际事发道路为L型弯道,实际道路通车运行情况与设计情况不一致。事故路段在事发时按照左转弯路段进行通车运行,设置有向左急转弯警告标志,但缺少与之联合使用的急弯路限速标志,且弯道处缺少路灯照明,视线较差。
事故地点桥下面为黄陈沟,属于临水路段,从交通安全的角度分析,应设置桥梁护栏,但施工方只在该路段设置了桥梁栏杆,未设置桥梁护栏,且本次事故前该桥梁栏杆部门损毁,公路养护人员仅用木棍和警戒带进行了简易临时修复,桥梁栏杆无任何防护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的规定。事故路段属于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作业,道路产权单位和施工方均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针对发现的风险隐患,交管部门迅速对该路段实施综合治理,首先联合相关部门对该路段道路状况、安全设施等进行初步治理。责成施工单位对该路段进行整改,目前已施划中心分道线,在进入弯道前设置减速带,道路北侧弯道处沿弯道方向码放水码,并设置警示标语,提示安全行车。在桥两侧设置水泥防撞护栏,防止车辆撞出护栏掉入桥下,修理弯道处路灯,保证路灯照明有效,确保夜间行车视线良好。
此后交管部门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会同属地政府部门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在周边进京检查站设置安全行车提示标语,开展安全行车相关交通安全教育。
文/王浩雄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