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北京一男子为分继父遗产 冒充亡母起诉继父5个儿子 法院:罚!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3-14 13:43

男子为争继父遗产代母亲诉讼,将继兄弟告上法庭,继兄弟辩称该男子母亲已去世,法院反复核实并向男子释明法庭纪律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直到法院开庭男子依旧坚持其母亲健在。庭审结束后,男子承认自己撒谎,称母亲确实在诉讼前已去世。

3月11日下午14时,因男子虚假陈述,北京房山法院发布司惩决定,对该名男子罚款2万元。

2020年12月1日,房山法院收到高女士代理人李某(系高女士的儿子)递交的起诉材料。起诉材料中显示,高女士与宋家5兄弟的父亲宋先生属于二婚,两人于2010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因棚户区改造分得回迁房一套,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某小区,房屋价值40万元。2018年1月13日,宋先生立下遗嘱,在宋先生去世后,上述房屋由高女士继承。

2020年7月,宋先生病故,就上述房产继承事宜相关家庭成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因此,李某以母亲高女士的名义将宋先生的五个儿子起诉至房山法院,请求法院将涉案房屋判决给高女士继承。

立案后,房山法院依法向五名被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传票。收到诉讼材料后,五名被告辩称高女士已经去世,无法进行诉讼。法院遂向原告代理人李某核实,李某称其母亲并未去世,只是行动不便,不方便参加庭审。

 2021年3月4日下午2点,房山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开庭前后,房山法院多次询问高女士的身体状况,并释明李某法庭纪律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李某均表示高女士尚健在,行动不便。

庭审结束后,李某承认对高女士的身体状况陈述不实,表示其母亲高女士已在立案前去世,并当庭表示后悔。

房山法院认为,李某在高女士去世后,仍以高女士的名义起诉至法院,已构成虚假陈述,违反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干扰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其行为已妨害民事诉讼。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案情、李某的悔过表现,北京房山法院对李某发布司惩决定,对其罚款2万元。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处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法官在此提醒,诉讼参与人参加民事诉讼,应遵守法庭秩序,如实陈述事实,不得伪造、变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格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恪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生活中遇到上述案件中的类似情形,当事人可以以继承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继承涉案房屋,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王浩雄 通讯员 韩玉 吴卫娟 

摄影 成梦琳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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