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勇敢创业的青年人若不幸创业失败,只要其是诚实守信之人,便有望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昨天,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正式揭牌成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也从即日起正式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可溯源至古罗马的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将个人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当个人资产远小于负债并且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由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或债权人提请进行破产清算,以使其摆脱过去的旧债,重新开始其经济生活,进而较公平地获得清偿的一种制度。
此前,我国只有《企业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法》,所以也有“半部”破产法之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率先实现了零的突破。
那么,谁能申请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破产清算过程中要给债务人及其所扶养的人留下必要的财产,即豁免财产,范围包括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等,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得超过2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自然债务人的债务,并非是宣告破产后就可直接豁免的,还需要经过一定的考察期,届满方可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条例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考察期内,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每月在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破产信息系统登记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同时,在考察期内,债务人不准有乘坐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租赁高档写字楼、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等高消费行为,不能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管等职务。
换句话说,只有真正“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才能得到这个豁免权。
编辑/刘洋-广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