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明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2-08 11:16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确认2020年度至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部分条件可按照新规定执行。该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告》明确,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在资格有效期内,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在确认2021年度至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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