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银保监消保发〔2021〕1号通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财险”)因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存在三大问题,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而被点名通报。
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过去一段时间,保险行业在信保业务上的一抹乱象。
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
对于人保财险被通报的原因,可以概括为存在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使用已废止的保险条款等问题。
事情的起源是2018年3月,人保财险总公司授权其广东省分公司与某集团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为该集团旗下平台的借贷业务提供“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障,投保人为该集团旗下平台借款人,被保险人为资金出借人,保险金额为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
截至2019年12月底双方终止业务合作,人保财险累计承保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保单700余万笔。
从人保财险存在的问题看,在与该集团业务合作中,人保财险业务系统的功能设置为:投保人发起触发(查询、下载等)动作,系统中才能生成相应正式的电子保单,即电子保单不触发、不生成。人保财险在承保后,未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也未向投保人发送投保成功短信。
人保财险在承保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中,未对任何单一保单的保险费率进行核定,直接采用该集团对单一客户进行差异定价后推送给人保财险的保险费率数据进行收费、承保。人保财险未按照向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测算单一保单的保险费率,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
2018年3月,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与该集团签订的协议中约定适用条款为《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该条款于2013年12月备案通过。2019年1月,人保财险《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备案通过,原《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同时废止。但是,2019年2月后,人保财险承保的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投保单/保险单所附条款仍为《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涉及保单150余万笔,保费收入近4亿元。
过去一段时间,人保财险曾饱受信保业务的困扰。2018年,人保财险信用保证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115.75亿元,承保利润1.85亿元,综合成本率96.9%;2019年,信用保证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227.63亿元,承保亏损28.84亿元,综合成本率121.7%。
为此,人保财险严控融资类信保业务风险。“我们着力推进融资类信保业务清理整顿,逐步出清存量风险。融资类信保业务的风险敞口明显下降,6月末风险敞口较2019年末下降约22%,此类业务风险基本可控。玖富项目相比最高峰风险敞口已出清约86%。”2020年8月,在中期业绩发布会上,人保财险总裁谢一群如是说。
国泰君安非银金融行业研报预计,人保财险信保业务的负面影响已充分暴露,后续随着存量风险的处置以及增量业务的质量把控,信保业务的承保盈利能力将逐渐恢复。
集中在融资性信保业务和网贷平台
事实上,在信保业务上栽跟头的远不止人保财险一家。2020年初,中华财险上海分公司也因相关业务被银保监会通报,称其在承保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未在收到消费者理赔申请后告知消费者理赔程序和所需材料,也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赔偿的核定;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
更远一些,浙商财险、长安责任保险都曾中枪,好不容易才缓了过来。据了解,很多出现问题的业务都集中于融资性信保业务和网贷平台项目。
这类业务与经济周期、经济环境变化相关性强。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社会信用风险整体上行,叠加网贷政策收紧、疫情冲击等问题,融资性信保业务受到冲击,但相关经营主体不计后果盲目扩张、风险管理能力不足、关键环节管控不力、风险合规意识淡薄等。
2020年以来,银保监会一再警示相关业务,逐步完善制度政策,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监管提示函》《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等。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的《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规定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避免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风险较大的信用保证保险,特别是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