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人脸识别第一案”二审开庭 郭兵提交24份证据 坚称园方存欺诈行为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12-29 21:21

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因不满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擅自更改入园方式,以侵犯隐私权和服务合同违约为由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因涉及指纹、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受到广泛关注,被认为是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

此案在今年11月20日由杭州富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不服,分别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

2020年12月29日下午三点,该案二审在杭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逛动物园被要求刷脸 游客将其告上法庭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定的事实显示,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天”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郭兵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录入指纹、拍照。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客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更换了店堂告示。

2019年7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

此后,双方就入园方式、退卡等相关事宜协商未果,郭兵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并以野生动物世界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年卡卡费、交通费,删除个人信息等。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实为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问题。案件中,客户在办理年卡时,野生动物世界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告知购卡人需提供部分个人信息,未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其他规定,客户的消费知情权和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未受到侵害。郭兵系自行决定提供指纹等个人信息而成为年卡客户。

野生动物世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其行为本身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则要求。但是,野生动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间将原指纹识别入园方式变更为人脸识别方式,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郭兵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的相关内容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对郭兵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郭兵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野生动物世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双方在办理年卡时,约定采用的是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野生动物世界采集郭兵及其妻子的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故不具有正当性。此外,审理中未发现有证据表明野生动物世界对郭兵实施了欺诈行为。

不服一审判决双方均上诉 园方: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并无不当

2020年11月20日,富阳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该案,一审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郭兵与野生动物世界均表示不服,分别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

郭兵上诉认为,野生动物世界涉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部分内容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属无效,且野生动物世界在收集使用郭兵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删除郭兵办理及使用年卡时所涉全部个人信息。

野生动物世界则表示,郭兵主张的交通费损失不合理,野生动物世界收集郭兵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并无不当,无需对相关信息进行删除。

在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前会议的基础上,就“如何评判野生动物世界收集使用郭兵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含野生动物世界相关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部分内容是否无效、野生动物世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原审判决关于个人信息删除的处理是否妥当”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该案未当庭宣判。

庭审后,郭兵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29日上午进行的庭前会议,他向二审法院提交了24份共计56页的证据材料,他表示,在下午开公开开庭时,法院进一步调查核实了相关的事实情况,对胜诉有信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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