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11-03 17:2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今日(3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房地产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该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出现预售商品房“售后包租”等商业宣传,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设置资金、身份等条件变相限制购房权利。

房地产承销机构要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并书面告知购房人相关政策,严禁故意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规避限购政策。

房地产承销机构应加强对购房人个人信息的管理,不得泄露和非法提供购房人个人信息。

各地要加快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经纪备案等重要关口,发现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必须在督促整改到位后方能允许开盘销售或继续销售。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双随机”检查。要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企业(机构)及人员情况录入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系统信用模块,加快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开云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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