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
《条例》明确禁止餐饮商家设置最低消费额,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要求对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捐赠均需明确标示,对于校内配餐,《条例》要求应当提供小份和整份两种规格。
餐饮商家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条例》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标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消费者需求可以提供小份、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符合节约要求的餐品;
2.在餐饮服务场所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醒目标识标牌;
3.对服务人员进行点菜培训,在菜单上标注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餐品分量、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4.在订餐、点餐、加餐等环节提醒消费者适度点餐,发现消费者明显过量点餐的,主动进行提醒劝告;
5.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
6.在消费者用餐后提示消费者打包剩余饭菜,配备卫生环保的餐盒、餐袋等工具,提供打包服务;
7.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互联网餐饮平台提供餐饮服务,应当在平台餐饮食品页面标注餐品名称、分量、口味、建议用餐人数等信息。
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或者拒绝提供打包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经营者误导、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规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临近保质期食品处理需显著标示
《条例》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在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通过打折、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或者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
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或者捐赠临近保质期食品,应当显著标示并明确告知,不得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出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也不得以改换包装等方式重新出售。
校内配餐应当提供小份和整份两种规格
《条例》还要求采用校内配餐供餐的学校以及向学生集中配餐供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小份和整份两种规格的套餐选择,小份套餐价格在整份套餐的基础上进行成本核减后确定,两种规格套餐的主食均应保证供应。(郑慧梓)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