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社会话题,但是竟有医院的相关人员利用处理医院纠纷的职务便利,贪污受贿。
10月15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北京东城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北京市某医院医务科的职员尚某因贪污受贿70万元,获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90后男子尚某案发前系北京市某医院医务科的职员,任职医患关系工作岗位。2017年至2018年间,在处理患者刘某、王某、彭某与医院的医疗纠纷案件时,他利用负责处理医疗纠纷工作的职务便利,以购买的虚假印章伪造医疗纠纷调解文书,并虚增医疗纠纷赔偿金,多次骗取医疗纠纷赔偿款共计165 724元。
2018年4月至10月间,尚某冒用患者身份信息,以购买的虚假印章伪造医疗纠纷调解文书,编造未真实立案调解的医疗纠纷案件,多次骗取医院医疗纠纷赔偿款共计512 768元。
2018年6月至8月间,尚某接受医疗纠纷当事人家属的请托,为当事人获取高额赔偿金提供帮助,后向当事人家属索取钱款53 000元。
2019年12月12日,他经医院通知后主动接受该单位调查,并于同日被移送公安机关。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
公诉机关认为,尚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建议对其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
辩护人认为,尚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全额退缴赃款并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尚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且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上述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尚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贪污罪的犯罪事实,且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全额退缴赃款,积极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贪污罪减轻处罚,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
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尚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