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至1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仕勇、王仕海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犯罪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王仕勇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0年7月24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仕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仕海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王仕勇等1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1日对王仕勇、彭顺林故意杀人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提讯其他各上诉人及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辩护和代理意见,认为本案其他事实清楚,依法进行书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仕勇、王仕海等人纠集在一起,自2011年底以来逐步形成以王仕勇为组织者、领导者,王仕海为领导者,王仕勇、王仕海二人网罗的亲友、刑满释放人员及其他人员20余人(含另案处理的组织成员)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实施了故意杀人、窝藏、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破坏生产经营、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等4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的非法利益,并致1人死亡;通过给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送礼等方式不断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充当其保护伞,为组织的非法活动提供便利。该犯罪组织在花垣县特别是铅锌矿区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除组织犯罪外,王仕勇还伙同他人实施了一起故意杀人犯罪;王仕海还伙同他人持枪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致2人重伤。
湖南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陈相利
校对/李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