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生产的知名汽水“北冰洋”推出易拉罐产品后,更换了新包装,却发现旧包装被济南某公司模仿,“北冰洋”公司为此起诉至法院。北青-北京头条记者9月2日获悉,北京西城法院判决济南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33万元。
据了解,北京某公司1950年开始注册“北冰洋”文字商标以及雪山白熊的图形商标,北冰洋汽水诞生于上世纪50年代,有着极高的品牌影响力,毛主席时代北冰洋汽水是国宴指定饮品。
2011年,北冰洋推出了易拉罐产品,经过原告持续地营销和推广,销售范围已覆盖全国,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列。北冰洋汽水于2014年5月被评为第一批北京老字号最具代表性产品,北冰洋商标多次被北京市工商局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
2018年5月,原告在北京市大兴区发现济南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桔味汽水”易拉罐产品使用了与北冰洋汽水易拉罐系列产品极为近似的包装装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北京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济南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济南某公司辩称,该公司的商品与北冰洋包装、装潢不近似,且原告的包装已经停止使用,该包装装潢不具有显著性,不应予以保护。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虽然北冰洋包装存在新旧包装交替使用的事实,但旧包装并未从市场上退出,且即便原告不再继续使用旧包装,旧包装上承载的商誉仍归属原告,济南某公司不能因此不劳而获。
经对比,济南某公司生产销售的桔味汽水包装与北冰洋旧包装听装桔味汽水的包装在色彩搭配、包装布局设计以及主要装饰元素排布顺序等方面均相同,公众难以进行区分,构成包装近似,易造成混淆。
故法院判决济南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3万元。
法官表示,“北冰洋”是北京市著名商标,原告亦为中华老字号,新旧产品包装的交替使用,是市场主体防伪、更新换代的重要手段,即便旧包装已经弃用,也不意味着旧包装进入公有领域,任由其他经营者攫取。
法院对本案的裁判,能够促进形成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经营的市场竞争氛围,有利于辖区良性竞争秩序的形成,有助于维护辖区老字号的合法权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