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公交超载被拘役”还需普法释惑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8-23 16:56

“公交车有超载吗?公交车超载要被判刑吗?”湖南常宁6路公交车司机李福生2019年10月18日被常宁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服刑后,李福生去交通队重新学习交规考试时才知道,公交车与营运客车不同,公交车的荷载人数为每平方米8人,而自己的案件没有达到这个标准。随后李福生向法院申诉,被驳回。(8月23日《北京青年报》)

在人们的印象中,公交车人满为患司空见惯,习以为常。驾驶超载公交被判拘役三个月,不仅令当事司机李师傅大为不解,一些网友也提出质疑:“如果公交车超载就要判刑,恐怕国内很多公交司机都将面临牢狱之灾。”

公众对于“公交车不存在超载”的认知,源于《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规定——“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按站立乘客有效面积计算,每0.125平方米核定站立乘客1人”。也就是说,公交车一平方米超过8个人才算超载。在现实生活中,公交车再挤也难以达到这一标准,也就构不成超载。不过,这是有适用条件的,必须是“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像本案这样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交车,是不适用的。

对此,也有网友提出,《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另有规定,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成员数应小于等于56人,李师傅驾驶的公交车实载52人,并没有超过56人。其实,这里面有两个不同的概念,规定的小于等于56人是针对核定人数而非实载人数。李师傅驾驶的是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交车,核载人数为29人,是符合规定的,这与认定超载并不矛盾。

虽然李师傅驾驶的车辆行驶证上标注该车为“公交客运”,该车交强险保单上也注明使用性质为“城市公交”,但其运营线路并不是在城市市内,而是在常宁市城区至兰江乡东冲村。准确地说,该车不属于城市公共汽车,而属于公路载客汽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在被交警查处时,李师傅驾驶的公交车核载人数为29人,实载52人,超载23人,超载比例79%,属于严重超载。

事实上,此前就有公交车超载被查处的案例。2016年11月,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了一名915路公交车司机,原因是其所驾驶从临潼开往西安的公交车“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过现场检查,该车核载39人,实载60人,超员21人。不过,相对于公交车人满为患的场景而言,公交车超载被查的少之又少,以至于在多数公交车司机头脑中,根本就没有超载这根弦。

经媒体报道,“驾驶超载公交被拘役三个月”已经成为公共事件,备受舆论关注。常宁市法院在驳回李师傅申诉的同时,不妨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不仅给当事人一个交代,也可以为公众普法释惑。眼下,各地公交线路不断增加,其中不乏城际公交、城乡公交,公交运营企业必须加强对广大司机的教育宣传力度,使其明白哪些公交车适用一平方米核载8人的标准,哪些公交车不能超过核定载客人数,从而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营运。同时,各地要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力度,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增加运能提高效率,更好满足公众出行需求。

文/张淳艺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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