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女儿未婚生育 外公卖掉外孙女
南方法治报 2020-07-29 15:58

7月23日,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披露一起拐卖儿童案。因不满女儿未婚生子,外公陈某竟以6万元的价格将4个半月的外孙女“送”给他人。近日,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

6万元挥霍一空

陈某早年离异,女儿小陈跟随其一起生活。小陈于2018年独自到东莞打工,后与同在东莞打工的小唐认识并相恋,于2019年5月诞下一名女婴,并由小唐一家照顾。

陈某认为小陈、小唐均系未成年人,便不同意这门婚事,而且认为小唐家庭条件困难,难以独立抚养该女婴,故于2019年9月强行将小陈及女婴带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某出租屋,谋划着将外孙女“送”给他人。

经网友介绍,陈某认识了一对无法生育的夫妇,遂虚构其女儿小陈年仅14周岁,却诞下一名女婴,女婴的父母均不愿意且无能力抚养该女婴的事实。随后,将女婴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该对夫妇,并将赃款悉数挥霍一空。小陈多次寻找父亲陈某与女婴未果后,选择报案求助。

今年1月,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多方调查,女婴于今年6月在山西省被公安机关解救。

“民间送养”还是拐卖儿童

在接受审讯时,陈某振振有词:“我女儿与小唐未婚生子,我不同意二人在一起,而且我也无能力抚养该女婴。我作为父亲,理应帮助女儿在人生道路上作出正确选择,我把女婴送给他人抚养,是帮助外孙女找一个好归宿,这是送养,不是买卖!”

父亲以“爱”之名,却让女儿饱受骨肉分离的焦灼,不仅伤害了女儿脆弱的心灵,还剥夺了女儿抚养其孩子的权利。陈某将外孙女“送”给他人抚养,究竟属于“民间送养”还是构成拐卖儿童罪?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不是出于非法牟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以非法牟利为目的

参考以上法律法规,该案定罪和处理的关键在于区分陈某是否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出卖女婴。

该案中,小陈与小唐均在外打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小陈怀孕、分娩、产后期间,均是由小唐一家细心照顾,承担生育女婴的医药费、抚养女婴的生活开销等。因此,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小陈与小唐具有抚养女婴的意愿和能力,且在案发之前一直独立抚养该女婴。

陈某未征得女婴父母的同意,擅自将女婴送与他人抚养并收取6万元“生产费”,陈某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对收养人的收入、居住等情况进行调查,仅听从中间人的简要介绍即与收养人签订领养协议,应当认定其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出卖女婴,符合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表示,近年来,我国对拐卖儿童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但仍有极少数的家庭成员因为各种原因,将亲生子女、孙子女卖掉,不仅严重侵犯婴幼儿的人身权益,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更助长了拐卖儿童犯罪。任何人的人身和人格尊严都不容侵犯,虽然父母对亲生子女(未成年)享有监护权,但是子女和父母在法律上同为独立的个体,即使是父母也不能侵犯子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编辑/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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