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山西临汾公安局直属分局发布悬赏通告称,一名嫌犯在押解途中逃逸,警方悬赏5-10万元望广大群众积极协助抓获。8日下午,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临汾公安局工作人员处获悉,目前警方已经出动警力上山搜索,后续情况会进行通报。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获悉,吉永升曾分别因抢劫罪和盗窃罪两次获刑,曾因盗窃珠宝店10余万元金银饰品及玉饰品获刑八年二个月。
悬赏通告显示,犯罪嫌疑人吉永升,男,生于1980年10月17日,黎族,户籍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永明村,身份证号:460033198010177790,于2020年7月8日中午1时45分在押解途中逃逸,潜逃于尧都区一平垣乡一平垣村一带。犯罪嫌疑人身高180CM,身材偏瘦,潜逃时身穿灰色、双胸前有蓝黄竖条囚服,灰颜色口罩,戴手铐,脚穿蓝色拖鞋。
望广大群众积极协助抓获,发现线索立即与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联系,凡是提供有价值线索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人民币5万元的奖励;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人民币10万元的奖励,对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日下午,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临汾公安局工作人员处获悉,目前警方已经出动警力上山搜索,后续情况会进行通报。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获悉,吉永升曾分别因抢劫罪和盗窃罪两次获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对吉永升的判决书显示,吉永升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13日被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4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海南省琼中县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琼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吉永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以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原审被告人吉永升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吉永升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判决书披露的案情,2016年7月13日1时许,吉永升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的红色铃木王摩托车从屯昌县乌坡镇来到琼中县中平镇实施盗窃,到中平镇将摩托车藏好后便寻找目标伺机盗窃。吉永升在被害人吴某家里经营的"兰姐珠宝店"后墙处发现一楼工具房的窗户未上锁,便从吴某家后墙处攀爬进入吴某家后院,经厨房进入"兰姐珠宝店"营业大厅,将柜台里的部分金银饰品及玉饰品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足金、足银、925银、925银合成立方氧化锆饰品价值总计为131548.08元。2016年7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吉永升被民警抓获,其盗得的金银饰品被全部缴获,并已发还被害人吴某。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吉永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131548.08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吉永升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吉永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吉永升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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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卓雅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