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6月23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邹某红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公开开庭宣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等十二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邹某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上世纪90年代,被告人邹某红、邹某国、邹某兵三兄弟(以下简称邹氏兄弟),趁南昌市昌北地区大开发之机,纠集亲属及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欺行霸市,强揽工程项目,抢占昌北铁路货场道路运输等业务,以邹氏兄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初步形成。
1998年,被告人邹某红指使组织成员杀害被害人夏某革。虽然直接实施杀人行为的人员陆续受到刑事追究,但作为指使者的邹某红并未受到追诉,该事件进一步确立了涉案组织的强势地位。
1999年至2006年,为发展壮大组织,邹氏兄弟带领组织成员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开设赌场、强揽工程和货场业务,充当“地下执法队”暴力讨债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2006年后,邹氏兄弟开始向政商领域渗透,陆续获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身份,组织成员进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担任职务。
自此,该组织利用早期形成的恶名,以及该组织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的政治身份形成的非法影响力,采取阻工、滋扰等软暴力方式,在蛟桥地区继续实施操纵破坏基层选举、侵吞集体资产、恶意竞标、垄断财大夜市收费、煽动闹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和社会管理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邹某红、邹某国、邹某兵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因疫情防控需要,南昌中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宣判。
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等十二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邹某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全案共有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名被告人被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六名被告人被并处罚金。另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判决对组织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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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校对/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