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案件“终本”法院就不管了? 法官:当然不是!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0-06-02 19:18

随着复工复产的有序推进,为深化“执”源治理工作,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理解、支持法院执行工作,6月2日下午,北京房山法院开展以“终本那些事儿”为主题的“京法巡回讲堂”系列线上普法活动。

“终本”后法院就不管了吗? 法官:当然不是!

活动中,房山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杨齐从“终本”的基本含义、进入“终本”程序的法定条件、“终本”案件的处理原因和措施等内容展开讲授,针对相关法律规定作详细释法解释。

同时,主讲人杨齐提示大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积极向法官提供执行线索,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有经济往来,对其工作单位、实际居住地、车辆使用等情况更为了解;其次可以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委托律师协助调查与执行相关的证据资料;特别注意的是,在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到期前,申请人应提前向法院申请续封、续冻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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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符合以下法定情形的案件将进入终本程序,一是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

据介绍,“终本”程序只是暂时终结案件的执行,并未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终本”的案件仍具有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例如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案件“终本”后,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的,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是有效财产线索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让案件重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法官表示,终本只是暂时终结案件的执行,并未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因此,“终本”后,法院对“老赖”采取的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仍然有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让案件重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案件“终本”后,执行法院每6个月都会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的,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因此,“终本”不是执行案件的终结,更不是对“老赖”的放纵,在“老赖”履行义务之前,法院会追究到底!

随后,房山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许新歌分别从“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线索促执行”、“申请执行人主动提供财产线索破解执行难题” 、“司法救助化解执行不能困境”三个角度列举典型案例,详细介绍了“终本”案件的法律适用,释明“终本”案件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

将路人撞成高位截瘫还哭穷 监控挖出老赖存款

2012年3月,李某驾车回家,行致北京市房山区良山路时,因疲乏驾驶,不小心误闯了红灯,撞到了殷某,造成殷某重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伤情诊断,殷某胸椎骨折脱位并高位截瘫、闭合性胸外伤、双侧胸腔闭式引流术后、多发肋骨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殷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0%,并且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伤情稳定后,殷某于2012年6月将李某诉至房山法院,房山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李某赔偿殷某各项损失共计43万元,并于每年11月16日钱给付殷某护理费3.65万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未依生效的判决书履行义务,殷某多次讨要无果后,于2013年4月向房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到案件后,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李某表示无力偿还。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确实不足,而且暂时无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案件最终以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出台,该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2017年11月,此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李某银行账户不少,只有在北京市大兴区的交通银行有余额,但账户余额竟然多达近十三万,随即前往大兴区的交通银行,针对此账户余额情况进行详细查询,调取了账户流水情况。发现该账户为李某的公积金账户,而且每月都有进账,按工资比例计算,发现被执行人李某现在的工资高达两万左右,现在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法官经过与李某通话,李某称自从判决后每月都会给付殷某一千元,但按照自己目前的能力,只能履行这么多。不但如此,还骗取申请人的信任,让申请人向法院说明李某一直在履行着,要求法院解除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冻结。

承办法官向申请人殷某说明原因后,殷某才明白自己被李某骗了。

法官告诉记者,当初被执行人李某确实是困难,但现在的李某早已恢复履行能力,应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被执行人李某全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

法官表示,该案的意义在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成为该案全部执行完毕的关键。首次执行时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到位,遂作“终本”结案。但“终本”后由于法院可以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得以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最终使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包工头跑了账户流水却不停转出 法官:再不给钱拘了你

2008年初,李某与黄某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李某完成房山区琉璃河镇某处大楼的外墙GRC装饰工程,工程款共计22万元。工程完成后,黄某陆续给付5.1万元,剩余工程款一直未付。

经李某多次催要无果后,一纸诉状将黄某诉至房山法院。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5月作出裁判,判决黄某给付李某剩余工程款16.9万元。

判决生效后,黄某也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后李某向房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未发现黄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黄某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亦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故此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在“终本”后,申请人李某向法院恢复执行并提供执行线索,申请人通过黄某经常在微信朋友圈发装修工程情况,称黄某仍在承包工程,并且据同一个圈内朋友说黄某会经常变换收款账户,但黄某在何处施工等具体情况不了解,对黄某的居住、出入等情况也不清楚。

执行法官依法核实线索时,通过各种方法依旧无法联系上黄某,但发现被执行人黄某银行账户颇多,但余额很少。于是经多次查询后发现,余额虽少,但每次都有变动。

承办法官随即前往银行对其银行账户流水进行详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在申请人申请执行后,流水较多,且交易金额较大,资金流入后立即转出,属于转移、隐藏财产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通过梳理案件,发现与黄某有牵连上下游案件的还有四件终本执行案件,该五起牵连案件引起法官的警觉,于是决定以李某申请执行黄某案为突破口,一起解决该五件终本执行案件。

法官一方面积极引导申请人李某进行刑事自诉,另一方面及时主动约谈被执行人黄某,告知其已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并向其陈述危害,督促其尽快还款,否则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约谈后,黄某分别与五位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及时向法院缴纳了执行案款,至此该五件终本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法官说,这件“终本”案件的意义在于申请人提供了有效的财产线索,成为本案得以全部执行完毕的重中之重。首次执行时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导致案件不能执行到位。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后由于被执行人的躲避行为,导致法院长时间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该案得以峰回路转的关键在于申请人是最熟悉被执行人的人,容易掌握被执行人情况和行踪,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法院积极查证,最终使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三无”肇事大货司机入狱 法院用司法救助金帮亡者家属渡难关

田某于2009年11月某天驾驶中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房山区京保路东关路口,适有蔡某骑自行车由南向北在前行驶,中型普通货车右前部将蔡某及自行车由后撞出,造成蔡某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田某弃车逃逸,2010年9月11日被抓获。

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区交通支队认定,田某承担全部责任。2011年1月房山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邓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3.1万余元。

在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邓某家属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某给付赔偿款,房山法院依法受理。

此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田某正在监狱服刑,且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无奈以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结案。

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邓某家属于2014年11月申请恢复执行,房山法院依法受理,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其年岁已高,无劳动能力,确无赔偿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田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但是,因该案属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并且邓某死亡后邓某妻子及子女家庭条件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房山法院决定给予其司法救助金,最终帮助邓某家庭摆脱生活困境。

在此特别说明,此案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年龄已高,无劳动能力,名下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执行到位,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在此,我解释下什么是“执行不能”案件。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比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所以,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法院不是万能的,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虽然本案通过司法救助解决了申请人的实际困难,但实际中有许多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执行不能案件,比如民间借贷、购买我们日常所说的“小产权房”等,这类“执行不能”的案件并非执行不力导致,而是属于市场活动中的交易风险或者社会生活中的社会风险导致。人们在日常进行民事活动时都会伴随着市场风险或社会风险,因风险等导致的执行不能的后果,申请人应该自行承担。

该线上普法活动旨在让社会公众更深入地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更好地接受人大监督,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加强执源治理,形成全社会理解执行、支持执行、参与执行的良好氛围,不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不断迈进。

通讯员 杨齐 吴明慧

文/王浩雄

编辑/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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