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杨某纠集孔某、孟某(均已获刑)等人使用千斤顶、三脚架、吊链等作案工具,将国家保护文物“重修关锁金灯寄母寺碑”装到货车上盗走,在行车途中发生车祸,结果石碑被摔断。一审法院以杨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杨某不服上诉。10月2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6日早晨,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金灯寺村村民报警称,村北地里的一块石碑被盗。经了解,该碑名称为重修关锁金灯寄母寺碑,青石材质,碑高1.2米,宽1.05米,厚0.35米,为明代嘉靖十五年(1536年)所立。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10月5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纠集孔某、孟某等人(均已判刑)驾驶轻型货车从山东曲阜市出发,于当晚20时许到达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金灯寺村北地,杨某指使孔某等人剪断护网,使用千斤顶、三脚架、吊链等作案工具,将国家保护文物“重修关锁金灯寄母寺碑”装到货车上盗走。杨某在返家途中发生车祸,石碑被摔断。案发后断碑被追回。后经鉴定,“重修关锁金灯寄母寺碑”为三级文物。
一审法院以杨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两千元。杨某不服上诉,他认为,其盗窃三级文物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情形,应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量刑重,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新乡中院认为,杨某盗窃国家保护的三级文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杨某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盗窃三级文物应认定为盗窃“数额巨大”,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新乡中院最终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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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校对/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