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时间段内,一个工人同时在相距几公里的两个工地上都有出工记录,这种操作真的可能实现吗?6月24日,宁波鄞州法院官方微信公布一起虚假诉讼案例。被告人徐某作为某施工队班组长,伪造多名工人的考勤表、工资单,捏造几十名工人工资未结清的事实,并使用相关伪证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工人工资等合计160万余元。不料庭审过程中却被建筑公司发现,起诉自己的工人中有人“分身有术”,同一时段出现在两处建筑工地上。最终徐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法院通报,2017年1月,鄞州法院受理了一批追索劳动报酬的系列案件,共32起。32份起诉状有一个明显共同点,即所列明的被告均为杭州某建筑劳务公司,原告全部自称是受该公司派遣的工人。这些工人表示,自己受被告公司派遣在鄞州某建筑工地进行施工,直至项目结束,公司拖欠各工人工资几万元至二十几万元不等,因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人工资合计160万余元。
其中班组长徐某起诉称,2012年10月底,他和其他31名工人一起,受杭州某建筑劳务公司的王某之邀,到鄞州某建筑工地从事钢管架子的搭建、安装等施工项目,约定工资每月1万元。后王某无故消失, 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原告的工资分文未发。但尽管如此,原告依然坚守岗位,本分工作,直至项目结束,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7万元。其余原告的诉请除了金额差异外,诉状内容均与徐某相似。
庭审中,被告杭州某建筑劳务公司答辩称,被告承包了本案建筑工地的脚手架工程,并将该工程分包给挂靠在被告公司的王某,所以各原告与被告公司并无劳动关系,各原告是否在工地上出过工,被告并不清楚。此外,原告方提交的考勤表和工资单仅仅是劳动者自行制作、自行签名的表格,既不是从考勤机上导出的原始数据,也没有被告公司的盖章。且原告提供的证据涉嫌造假,如原告的考勤记录显示其中一名工人连续三个月内在本案的工地上出工,但根据被告公司提供的经由公证的考勤记录来看,上述时间段内该名工人在鄞州的另一处建筑工地上也有出工记录,即一名工人在同一时段分别在相距几公里远的两个工地同时干活,这是不可能的。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该批案件疑点较多,如起诉状均非原告本人签名,原告方提供的考勤表、工资单并非原始材料,系班组长徐某事后补写,且有部分工人在同一时段在相距几公里的两处工地均有考勤记录,被告对于原告的架子工身份亦不予认可等。
法院因此认为该批案件有虚假诉讼的嫌疑,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该批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很快,班组长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虚假诉讼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指使他人(均已判刑)伪造多名工人的考勤表、工资单,捏造上述工人工资未结清的事实,后使用相关伪证先向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工人工资等合计160万余元。因被承办法官发现,徐某等人试图通过诉讼方式追索劳动报酬的目的并未得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孔令晗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