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韩某某等人非法放贷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韩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11年8个月不等。
据了解,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陕西省首例套路贷涉黑案。西安中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韩某某等人在西安市中贸广场租赁写字间,未经任何部门许可,擅自设立金雨空放小额贷款公司,成立非法组织,开展非法放贷业务,收取高额利息及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截至2018年1月,这个组织共非法放贷306万元,非法获利113万元。
对于逾期未还的借款人,这个涉黑组织采取辱骂殴打、威胁恐吓、夹击身体敏感部分、喷辣椒水、踩脚趾、烟头烫、“架飞机”及电击等恶劣手段暴力讨债,还采用“套路贷”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从而使组织影响不断扩大,逐步形成了以韩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这个涉黑组织先后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等11起违法犯罪活动。
今年1月18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韩某某等8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及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罚金9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11年8个月不等。
一审宣判后,韩某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西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除认定叶某某参与强拿硬要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外(故对原审判决认定的这部分事实不予认定,但不影响对叶某某寻衅滋事罪的定罪量刑),本案其他违法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张子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