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检12月8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
此前,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对律师阅卷都有相关规定,这次出台的《工作规定》与过去相比有哪些创新亮点?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说,从总的方面说,《工作规定》最大的亮点是除了过去大家比较熟悉的现场阅卷外,系统规定了律师可以通过异地阅卷、线上阅卷方式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
“后两种方式,无论是办案的检察院,还是律师注册地检察院,都增加了许多工作量,体现了检察机关自我加压,切实、真正方便律师,保障律师阅卷权利的主动担当。可以让律师不用为了阅卷而专程跑到异地的办案检察院,大大节约了律师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上述负责人提到,从具体范围上讲,《工作规定》另一方面的亮点是对过去一些因规定不明确或有争议的阅卷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特别是为律师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行使阅卷权利提供了依据。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已经制作电子卷宗的,应当允许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二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允许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三是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工作需要取回了案卷材料,经人民法院同意,应当允许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四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已经调阅原案卷宗材料的,应当允许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五是对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可以适用《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
他说,为保障卷宗安全,严防泄密发生,影响正常办案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规定》同时明确坚持方便快捷和安全保密相统一的原则,对涉密案件的阅卷程序、阅卷方式提出更高要求:
一是不适用于线上阅卷;二是需经办案部门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三是人民检察院向律师提供的电子卷宗应当设置阅读密码并添加水印,水印应当包含申请人姓名和执业证号,添加水印不得影响案卷内容的正常显示;四是律师需要签订阅卷承诺书、签收阅卷回执,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不得将案卷材料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等。
“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对涉密案件同样具有阅卷权利,只是保密义务相对较高,只要履行规定的程序,检察机关应充分保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樊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