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女士与北京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充值”近10万元委托该公司提供婚介服务,后因不满服务质量要求退费被拒,故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宣判,一审认定被告公司未依约提供服务构成违约,判令被告公司退还未履行部分服务费8万元。
焉女士诉称,2025年3月,在开展婚姻介绍业务的被告北京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推销下,她支付了2000元服务费。同年4月19日,双方签订服务合同,焉女士又支付1.78万元。缴费后,焉女士认为公司未按照要求履行服务,对其介绍的6位约见对象均不满意,并向公司反映情况,后在公司诱导下升级了服务,双方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再次支付8万元。焉女士称缴费后发现被诱导,第二天立即联系公司申请退费但遭拒绝。焉女士认为,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制的情形,其有权七天内要求返还预付款本金,且签署涉案合同后,被告未提供任何服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解除,被告公司返还服务费8万元。
北京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不存在“洗脑”行为,原告对合同内容充分理解、认可。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六个月,服务次数不少于6位,被告在此期间已为原告提供了7次约见服务。二次签订的升级服务合同(即涉案合同)“其他收费”中已手写备注“该合同为服务合同的升级合并合同”,因此,新合同中的约见次数就是6次,并非额外增加6次。涉案合同签订当天,被告提供了1次约见服务和1节恋商提升课。原告在服务反馈单上对约见会员和老师的评价填写为“满意”或“符合要求”,充分证明原告认可并满意被告提供的服务。被告仅同意在扣除服务费、建档费、违约金后退还原告1.8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合同是否符合七天无理由返还预付款本金的情形。本案中,原告预先向被告支付服务费,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分期向原告提供婚介牵线、课程辅导等服务,符合预付式消费的基本特征,双方于2025年6月2日签订涉案合同,约定“本合同属于升级合并合同”,原告另支付了涉案合同款,且原告在签订涉案合同同时已经从被告处获得过相同服务,故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情形。但被告自2025年7月底已暂停营业,尽管6月2日双方签订涉案合同当日,被告为原告提供了一次约见服务,但该次约见系涉案合同签订前即已约定好的服务,故难以将此次服务认定为履行涉案合同服务的内容,另截至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仍未恢复经营,系以自己的行为明确不履行主要债务,以上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法解除涉案合同。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焉女士与被告北京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解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8万元。
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通讯员/赵铭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刘忠禹
校对/武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