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如果孩子已成年,还在上学,能向父母索要抚养费吗?
热先生和塔女士在儿子小伊(化名)9岁时协议离婚,当时经法院调解,确定小伊跟随母亲塔女士生活,热先生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小伊能够独立生活。
今年已18岁的小伊在读高二,其母亲供养小伊的费用不断增加,原先约定的抚养费难以满足小伊基本的生活与学习需求。小伊认为,自己还在读书,没有独立的生活条件和能力,每月还需要2000多元来维持学业和生活。然而,热先生却彻底停止支付抚养费。
5月22日,小伊将热先生诉至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将抚养费标准提升至每月2500元,并延续至其完成学业、能够独立生活。而热先生认为,小伊已经成年,不应该向自己索要抚养费。
6月26日,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小伊虽已满18周岁,但目前就读高中,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综合考虑到了小伊的实际生活状况、教育需要,以及当前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认为热先生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考虑到其经济能力等情况。最终法院判决,热先生自今年6月起每月向小伊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小伊高中毕业。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法律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温情与正义的守护者。成年高中生可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该案的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及特殊情况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也彰显了司法实践中对个案情况的细腻考量与人性化的处理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文/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穆太力普·外力 张安琪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