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不该被滥用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4-06-12 07:30

近日,浙江金华一家网店店主反映,黑龙江某高校多名学生网购400多件裙子并且穿过之后,集体退货退款。很多衣服没有包装袋、有异味,严重影响二次销售,店主损失超8000元。目前,店主已向学校及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暂无结果。无独有偶,6月3日,浙江湖州一网店老板徐女士称,陕西汉中勉县一幼儿园的老师共下单8笔订单,后发起或曾经发起退货的订单共5笔。(6月11日澎湃新闻)

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实施对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倒逼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质量不无益处。此次曝光的幼儿园或高校“滥用无理由退货权”现象,不仅刺痛了商家神经,也让公众对退货者的动机产生怀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之所以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主要是在网购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今天,还存在不少欠缺之处。如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大多通过图片、文字介绍、买家评价来综合判定,无法通过观察、触摸、试用真实商品得出结论。

在信息不全面的前提下,消费者往往会作出有偏差的判断,购买到不太理想的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权让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可以亲眼观察、试用实物后再做选择,有效扭转了消费者的劣势地位。此外,由于该权利是法定的,经营者和网络平台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和剥夺。

当然,为避免部分消费者滥用权利、恶意退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明确了消费者订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等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

也就是说,除特定情形之外,其他商品均应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但是,无理由退货不能变异为“无理退货”。要知道,权利可以依法行使,但权利不能滥用,任何人行使权利时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于涉事高校和幼儿园而言,其大批量、有组织地购买服装并在演出之后退货,涉嫌滥用无理由退货权。

这种演出着装已不仅仅是对衣服进行试穿或试用,而是妥妥的使用。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品,出现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情形的,视为商品不完好。也就是说,涉事高校学生退回的商品是否真的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有待进一步查证。

此事件之所以引发关注,就在于批量退货确实严重影响到了商家的正当权益。对此,电商平台在设置规则时应注重合理性和公平性,有效维护商家权利。对于确实影响到商品完好属性的退货,应支持商家予以拒绝,在无条件保障普通消费者使用“后悔权”的同时遏制滥用权利者。

当然,屡屡发生的类似事件也显示出一些共性问题,即一些学校将演出任务摊派给老师或班级,却没有拨付足够的经费。对此,学校在组织类似活动时理当考虑演出服装的经费问题,切实减轻老师和学生的负担。

文/史洪举

供图/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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