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官方披露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石时态带头办大案的详细细节。
一起重大抢劫案
石时态,男,汉族,1962年9月生,今年61岁,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中共党员。
公开资料显示,他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法律学专业,曾长期在湖南省政法系统工作。
2016年1月,时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正厅级)的石时态赴黑龙江工作,担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23年1月,石时态南下江苏。他现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
据官方披露,石时态带头办的案子,是一起重大抢劫案。
5月12日,石时态到江阴市人民法院出席江苏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的“上诉人田某山抢劫一案”庭审。该案由江苏省高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夏道虎担任审判长。
具体案情如下:
2022年11月24日,无锡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某山于2021年8月21日傍晚,非法进入江阴市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勒死并劫走被害人佩戴的一条金色项链。
经检测,该项链主要金属元素为镍、铜。
无锡市中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田某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田某山不服,提出上诉。
办的都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需要说明的是,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案既是履行检察官职责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中央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的应有之义。
这几年来,最高检多次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办案”。
今年3月,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在作工作报告时透露,“各级检察院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影响性案件178.4万件、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6.6万次”。
另外,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现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曾撰文称,我国检察权集中体现在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长是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法定主体,亲历性是显著色彩,政治性是最终底色。
他写道,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作为共和国检察官必须勇于担当,率先履职办案,但又不能与一般检察官办案等量齐观。
“要通过办理疑难、复杂、有影响性案件,总结办案经验,发现深层次问题,预防、解决检察管理、司法办案中的问题,推动实现监督办案高质量与检察工作现代化,补齐法律执行和实施中的短板”。
一个问题是,各省级院检察长办的究竟是什么案子?
2019年8月,《检察日报》头版曾刊发《发挥“头雁效应”,阅好卷办好案》一文。
文中透露,从案件类型来看,各省级院检察长直接办理的案件覆盖“四大检察”,其中刑事案件量是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之和的近3倍。
从案件性质看,办理的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比如,时任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曾主持审议4件与“老虎”有关的重大案件。
这四大案件分别是中央巡视组原副部级巡视专员张化为受贿案,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原组长、财政部原党组成员莫建成受贿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强受贿、破坏选举案,财政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张少春受贿案。
再比如,湖南省检察院原检察长(现为湖北省法院院长)游劝荣曾组织指挥办理了洞庭湖“矮围事件”等一批重大敏感案件。
还有,曾任山东省检察院检察长的陈勇(现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督办了中央扫黑除恶第5督导组移交的一起涉黑系列案等重大案件。
办案详细经过曝光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办案机制究竟如何?
杨春雷在上文中曾提到,“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作为主办检察官,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新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主要实行指定分案。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办理其他案件,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随机分案。”
那省级检察长究竟是如何办案的?
政知君注意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披露了石时态办案的详细经过。
2023年3月9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收到该案相关上诉材料后,决定由检察长石时态等三人组成办案组办理该案。
受案后,石时态和办案组成员认真细致审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审看了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上诉人历次接受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资料,形成了25000余字的阅卷笔录。
今年4月15日,石时态带办案组成员专程从南京到江阴,仔细踏查案发现场、上诉人埋藏赃物、上诉人租住处等地,与侦查、勘验、鉴定人员深入交流,模拟还原案发现场和作案过程。
查看现场结束后,石时态又到江阴市看守所,对上诉人田某山依法进行3个多小时的提讯。
石时态以不放过任何疑点的态度,针对在案证据没有直观反映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细致地复核,将案件办成铁案。
石时态发表出庭意见指出,本案田某山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分别是深陷赌博恶习、贪图不义之财、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
他分析道,“上诉人田某山不是通过踏实劳动赚取钱财,而是妄图强取豪夺不劳而获。讽刺的是上诉人劫取的黄金项链仅仅是仿金饰品!机关算尽,反误了性命!一个错误的闪念,导致一条鲜活的生命骤然消逝,两个原本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上诉人田某山的案件告诫我们,财富必须以合法方法去获得。”
“当上诉人决定杀害被害人拿走项链的时候,当上诉人利用同乡之谊骗取信任进入被害人住处的时候,当上诉人用胳膊勒紧被害人脖颈的时候,就注定把自己引向今天这个不归路。”
“检察员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社会公众能够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只要敢以身试法,脚踏法律的红线,必将会受到制裁和严惩!”
资料 | 新华社 人民网 央视 检察日报 江苏检察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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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赵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