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新规严管租赁房源信息:个人发布的房源数量不得超过10套(间)
成都商报 2023-03-17 13:37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 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

1.加强从业主体管理

2.加强房源发布管理

3.加强网签备案管理

4.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管理

5.畅通纠纷调处渠道

6.深化部门联合监管

为促进成都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发布房源须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房屋照片与实际相符,房源位置、用途、面积等信息应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致,不得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同时,已出租的房屋,要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络信息平台等发布渠道上撤除。

无法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 不得接受委托业务

按照《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发布本市住房租赁房源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报送开业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备案,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数据已入库;同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其他被主管部门限制发布房源情形的;并且已按规定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发布受托房源信息前,应当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查验不动产权属证明、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实地查看委托房屋;对委托人不是产权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对无法提供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和不动产权属证明的,不得接受委托业务。

住房租赁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布转租的房源前,应当取得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住房租赁企业、个体工商户、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禁止交易的房屋或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同一网络平台仅可发布一次

《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发布房源前,应当及时向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申请房源权属核验,通过核验的获得房源核验码。

同时,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其门店、网络信息平台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发布房源须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房屋照片与实际相符,房源位置、用途、面积等信息应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致,不得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并展示房源核验码。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网络信息平台、门店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对于已经发布的房源,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应当及时更新,对已出租的房屋,要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络信息平台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满的房屋,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撤除。

个人发布本人房源应对发布者身份进行核验

《通知》中提出,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不得允许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发布公司受托房源。

对于个人发布本人房源的,应对发布者身份进行核验。个人受托发布他人房源的,网络信息平台应收存委托书,且发布房源数量不得超过10套(间)。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

对申请进入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真实的有效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建立档案,定期核实更新。不得为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同步播报

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原则不超过3个月

记者昨日从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出台,要求租房租赁企业应在驻蓉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收取押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租金。

《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在驻蓉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内容、方式及流程,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住房租赁企业在推送开业信息时应提交监管账户的开立情况,并且,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当同时发布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未开立监管账户的住房租赁企业暂停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发布房源。

《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收取押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租金。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或收取押金数额超过1个月租金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和押金存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内的或收取押金数额未超过1个月租金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同时,对于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协议中的承租人、月租金金额、支付周期、租期、押金金额、监管期限等应与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保持一致,承租人应按照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支付周期和金额将租金和押金存入该企业的监管账户。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告知承租人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协助承租人将住房租赁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付代管住房租赁资金;承租人应监督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服务,发现住房租赁企业拒绝实行的,可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举报;承办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开展服务,为协议签订提供便利,监管资金到账后将到账情况通知当事人,并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市住建局实时推送监管账户信息和账户资金信息。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账户日常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的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的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合同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住房租赁企业未提出异议的,承办银行将押金划转给承租人。

租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按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要求书面向承办银行申请解除,承办银行按申请终止三方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根据申请划转监管资金。

文/闫宇恒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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