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自家养殖区的“海钱”为什么犯了法
检察日报 2023-01-10 14:23

“通过这次事情,我知道海洋是一个整体,不能觉得是在自己租赁的养殖海域就可以做损害环境的行为。感谢检察官给我这次机会,以后,我一定会遵纪守法,不再破坏环境……”日前,在山东省莱州市检察院召开的一场公开听证会上,被不起诉人焦某感慨地说。

侥幸心理让他涉险出海

2022年7月的一天,李某接到焦某的电话:“老李啊,最近有没有时间帮我出趟海?我在船上安了一个泵,用这个泵去清理‘海钱’(一种以蛤蜊为食的托氏琩螺),我得准备养点蛤蜊,一天300元,行不行?”

经常出海赚钱的老李知道,当下正是禁渔期,于是问道:“工资倒不是问题,但现在是禁渔期,能出海清理吗?会不会犯事啊?”“没事没事,是在我自己租赁的养殖区,清理的也是长在我养殖区里的‘海钱’。没问题的,放心好了。”这番答复让老李放下心来,约好了7月4日凌晨出海工作。

7月4日凌晨,一同出海的除了李某外,还有王某等其他船员。但当王某等人见到安装在渔船上的“吸蛤泵”时,熟识各种渔具的王某心里有点打鼓,他找到焦某问道:“你这安装的泵是禁止使用的吧?咱在这个时候用这种工具出海捕捞是不是违法的?你问过没有?”

“问过了,问过了,我都联系好了,这种泵只能吸表面,在自己养殖区用这种渔具是没问题的。”在听到焦某拍着胸脯的保证后,李某、王某等人驾驶两条养殖船分别于7月4日、5日出海清理“海钱”,并将抽到的“海钱”交由焦某处理。

7月8日,焦某再次组织工人出海捕捞“海钱”。这次焦某等回来的不是打捞上来的“海钱”,而是船员被当场查获和扣押的消息。

原来,焦某所说的“禁渔期出海没问题”“都联系好了,工具可以使用”等保证,都是为了安抚、哄骗工人出海的谎言。其实,焦某明知在禁渔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出海是违法的,但抱着侥幸心理,以为在自己租赁的养殖区域不会被发现。殊不知,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补充侦查+实地勘查”为犯罪行为准确定性

2022年11月,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至莱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重点针对三个问题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一是“海钱”是否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保护对象?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凡是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等,以及赖以繁殖成长的水域环境,都按本条例的规定加以保护。而“海钱”常常被用于鱼虾蟹养殖中饵料的投放,养殖户多有收购,属于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据此可以认定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保护对象。

二是在个人租赁的沿海养殖水域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不构成犯罪吗?承办检察官经走访调查养殖户及查阅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根据《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自2014年1月1日起,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全面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浅海、滩涂等沿海开放式养殖水域也属禁止使用范围”之规定,由此可见焦某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三是焦某的捕捞行为会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怎样的破坏?捕捞过程中,焦某对使用的渔具进行了改造。虽然使用了功率小的机器,用于吸附表面的蛤类,但经承办检察官实地查看、咨询专家并委托鉴定,该渔具仍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拖曳泵吸耙刺渔具”。承办检察官还和公安机关一道开展侦查实验,发现该渔具作业过程中仍会抽取浅海的泥沙,对作业区海床底质具有一定的破坏性。

综上,检察机关认为焦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组织人员进行非法捕捞,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焦某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捕捞,主观恶性较小;且捕捞范围仅限于养殖区内,破坏范围较小,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公开听证让情法理相融

虽然焦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是,为了生产经营清理自己租赁海域养殖水产品的“天敌”,为了降低养殖成本将打捞的“海钱”卖掉,在一般靠海生存的养殖户的认知中,似乎是一条“情理之中”的生产经营之道。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达到“法”与“情”的平衡?莱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综合全案证据后,召开了一次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监管部门、侦查机关、行业协会代表,养殖户等参加,将案件的“法”与“情”一起讲给与会人员听。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提出拟对焦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经过听证员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

与此同时,检察官经走访相关养殖企业,发现当地沿海地区普遍存在粗放养殖的弊端,针对这一现象,莱州市检察院向养殖协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引导广大养殖户摒弃传统养殖模式、与养殖规范企业合作、推行绿色养殖等生产建议,在蛤蜊苗种繁育、苗仔投放、作业捕捞等方面不断改进。此外,针对捕捞的船只多为“三无”船舶的情况,该院又向相关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对涉渔“三无”船舶的摸排和查处力度,明确管理标准,压实监管责任。据了解,近期,海洋渔业部门已开展专项行动,没收渔网渔具20多组、“三无”船舶7条。

文/郭树合 孙丽雁 李帆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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