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在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要求查验出租房屋的资质证明文件却被拒绝,最终双方未能签订合同。中介公司认为未能签约应归咎于租户,定金不予退还,租户则认为是由于中介公司无法证明出租资质导致签约失败。7月14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布该案审理结果:判决中介公司退还定金5500元。
原告王先生(化姓)诉称,其欲与白云公司(化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为此交付定金5500元。为了保证租房合同有效,其向白云公司索要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被拒绝。后其打算签订租赁合同,为了保证租赁合同内容公平公正,向白云公司索要空白租赁合同,又被拒绝。故起诉要求白云公司退还定金5500元。
被告白云公司辩称,公司曾告知王先生如其违约,定金不退。王先生向公司交纳了5500元定金,双方就起租日达成一致。过了几天,王先生突然提出要求公司出具各项证明及空白合同,因租赁合同统一归公司管理,且每份合同都带有公司公章,不能随意给予。后来一直到起租日,王先生以各种理由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此系王先生违约,故请求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直至该案庭审时,白云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向王先生出租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主张双方在签约过程中,因白云公司拒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证明其有权出租涉案房屋的证明材料,致使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故要求白云公司退还定金5500元。白云公司不认可王先生的上述诉讼主张,抗辩主张双方并未约定其需提供涉案房屋的相关材料,是王先生单方以此为由拒不签约,未能正式签约的责任在王先生。
此案中,双方拟达成的合同系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性质,承租方在正式签约前要求查验出租方是否具有出租资质,应属合理主张,故王先生有权以此为由拒绝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且该房屋租赁合同未能达成应归咎于白云公司一方。法院最终判决白云公司向王先生退还定金55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此案中,王先生向白云公司支付租房定金5500元之目的,是为双方能就涉案房屋顺利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所做的准备,该定金支付后,双方当事人均应积极促成该房屋租赁合同的达成。而白云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有权向王先生出租涉案房屋,故王先生有权以此为由拒绝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且该房屋租赁合同未能达成应归咎于白云公司一方。
法官提示,在租赁房屋过程中,承租方与出租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就房屋租赁合同性质而言,出租方是否具有出租资质,系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因此,承租方有权要求查验出租方是否具有出租资质,出租方对此应予以配合,若出租方拒绝提供,则承租人有权以此为由拒绝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通讯员 孔德翰 尹黎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校对/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