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低价销售进口汽车为名诈骗客户270万携款逃至境外 获刑11年半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1-06 15:56

孙某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为诱饵销售进口汽车,先后诈骗客户购车款270余万元,然后携款逃至境外,后在国际刑警的协助下抓获归案。据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诈骗罪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孙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16年4月在济南市历下区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济南某贸易公司,销售进口汽车。孙某以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客户支付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钱款即可购买选定的进口汽车,而后将该车作为抵押物在金融机构办理分期抵押贷款,贷款由孙某使用并进行偿还。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孙某在明知无力交付车辆的情况下,仍然隐瞒真相,与多名客户签订上述汽车销售合同,骗取客户购车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归还个人债务。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共计诈骗277万元,之后携款逃至境外。2018年4月,被告人孙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我国公安部门网上追逃,2019年9月被告人孙某从塞尔维亚共和国去往黑山共和国过境时被国际刑警抓获,之后被济南市公安民警押解回国。案发后,赃款未追回。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孙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8年10月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4月假释,2015年1月假释考验期满。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到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成立。孙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孙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孙某使用个人账户接收车款,虽然有的客户通过对公账户支付购车款至某贸易公司账户,该资金随即转移至孙某掌控的个人账户内,公司资金使用完全由孙某自行决定,本案不构成单位犯罪,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孙某自愿签字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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