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5日,武汉男子钱昆(化名)在家中持菜刀将母亲颈部划伤后,又跑到汉江堤边捡回自己之前丢弃的水果刀,并用此刀先后刺伤7人,造成其中一人因急性大出血死亡。经鉴定,被告人钱昆的行为符合“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作案时受精神症状影响,辨认及控制能力严重受损,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1月8日,武汉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文书网公开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书透露,2018年10月23日,武汉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钱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钱昆就刑事判决部分提起上诉,2019年6月24日,湖北高院做出终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刑事部分判决。
持菜刀划伤母亲又出门找刀
据(2019)鄂01刑初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钱昆,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高中文化。2017年6月5日,其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钱昆在家中用菜刀将其母亲李某的颈部划伤,还将李某手臂咬伤。随后,全身赤裸的钱昆下楼,并在单元楼梯口附近用手中的菜刀砸向路经此地的刘某腰背部。
而后,钱昆一路步行至汉江堤边寻找到之前丢弃在此的一把水果刀。并持该刀捅向路人赵某的胸腹部及手臂,前来阻止的冷某也被其刺伤胸部、肩部等部位。
刺伤多名行人致使其中一人死亡
当天6时左右,钱昆步行至某酒店附近,再次持该刀捅刺路人汤某的左肩背部。随后,又在一菜场附近,手持水果刀先后捅刺路人周某的颈背部、陶某的右手及张某的右侧背部。此时,钱昆大伯钱某闻讯赶来,欲上前阻止钱昆,又被其持刀刺伤肩部,钱昆本人在抢夺其自行车后骑车逃跑。当逃至汉阳大街与文兴路交汇口附近时,钱昆丢弃所骑的自行车,随即钻入停在路边的一辆货车内并发动该车,行使几米后撞上附近的电杆。钱昆随即下车逃离,并再次抢夺路人的自行车骑车逃跑。6时许,钱昆逃至某超市门口,被接警前来的公安人员当场制伏并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钱昆的行为符合“与文化相关的精神障碍”,作案时受精神症状影响,辨认及控制能力严重受损,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冷某系急性大出血死亡。被害人赵某、汤某所受损伤属轻伤;被害人刘某、周某、张某、陶某、钱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昆持刀故意杀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五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2018年10月23日,武汉中院作出(2018)鄂01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钱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钱昆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9万元至1350元不等。
宣判后,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被告人钱昆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9年6月2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刑终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武汉中院(2018)鄂01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以原审判决中附带民事部分遗漏当事人,严重违法法定程序为由,(2018)鄂01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发回重审。因此2019年10月31日,武汉中院仅针对该案民事部分进行判决,判令钱昆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冷某家属3.4万元,赔偿汤某、赵某、张某、陶某6200元至125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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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孔令晗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