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演唱会北京站未经许可擅自开场被罚,此事登上热搜的同时,一些法律问题也备受关注,比如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需要哪些资质?哪些行为可能涉嫌侵害公众正常购票观演权益?如违反相关规定又将如何处罚?
12月3日,文化和旅游部通报今年部分演出市场典型指导案例。其中,艺人蔡某某的代理公司上海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具备演员经纪机构合法资质,利用其独占性艺人资源,在该艺人巡回演唱会北京站演出活动中,实际负责演出内容、演出票务、收入结算等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存在侵害公众正常购票观演权益的风险。对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为,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于今年11月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需要的资质、可能涉嫌侵害公众正常购票观演权益的行为以及处罚等问题,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亮解释,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演出经纪机构需要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发证机关填写、盖章。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如演出经济机构还涉及票务代理服务,还应当在经营范围中载明“演出票务”,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如果要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常亮表示,对于可能涉嫌侵害公众正常购票观演权益的行为,文化部出台的《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演出票务经营单位不得预售或销售未取得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的演出门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不得捂票囤票炒票;不得对演出内容和票务销售情况进行虚假宣传;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数量,不得低于公安部门核准观众数量的70%等。
他指出,如果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有捂票囤票、炒作票价、虚假宣传、倒票等违规行为的演出举办单位或演出票务经营单位,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抄告当地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所涉及的处罚有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