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民政部了解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0年8月21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9月17日全文公布,并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从养老机构的登记备案、服务规范、安全制度、监督体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安排。此外,办法提出,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等,通过多种方式为老人提供健康服务。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办法提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在健康管理方面,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鼓励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在开展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
为保障安全,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九类违规行为将被处理
办法还提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编辑/崔毅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