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两财经|一人名下多家店怎么缴个税?官方解读来了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6-05 19:19

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6月5日,江苏、福建、甘肃、重庆、大连等地税务部门集中曝光5起自然人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其中同一自然人控制多家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涉税风险的高发点。需要提醒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所得在税法上归属于投资者个人。因此,同一自然人名下的多家独资企业,年度必须汇总全部经营所得,统一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部分持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的自然人容易产生认知偏差,误以为各企业分别完成申报便已履行全部纳税义务,忽略了还需进行年度汇总申报的法定要求。”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研究员田志伟举例介绍道,2025年,一名自然人投资开了两家店。2025年每月或每季度,该自然人都需要分别就两家店的经营所得办理预缴纳税申报。2026年3月31日前,该自然人在向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还需要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两家店的年度汇总申报,也就是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全部归属于投资者个人,因此多家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不能分开独立计税。若未按规定选择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最直接的问题就是会出现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等重复扣除的情况。这些扣除项目只能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扣除一次,不能在多家企业间重复抵扣,进而导致应纳税所得额核算不实。

针对未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多家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汇总申报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提醒,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了对应的处罚措施与信用管理要求,纳税人若存在此类违规行为,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田志伟建议,对于同一自然人名下持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而言,严守经营所得汇总申报相关规定,既是规避涉税风险、守住合规底线的核心要求,也是维护个人纳税缴费信用、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稳运转的重要前提。相关投资者应全面梳理名下各经营主体的涉税管理现状,健全财务核算与涉税台账管理制度,清晰区分不同企业的收入、成本核算边界;主动强化税收政策学习,精准把握多处经营所得的申报规则与征管要求,定期开展涉税风险自查自纠。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摄影/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 王鹏
签发编辑/ 马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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