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家用电梯”受伤责任谁担?法院:销售者未尽安全提示义务应担责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10-14 18:56

近年来,一种外观类似电梯、本质属于升降平台的家用上下楼设备,因价格相对低廉受到部分消费者青睐。这类产品在普及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近日,北京延庆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台家用升降平台停止运行后,平台与地面之间存在十几厘米的高度差。使用者不知情时开门踏出导致摔伤。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者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是使用者受伤的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2年,迟某从A公司处购买升降平台类设备在农村别墅内上下楼使用。同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升降设备订购合同,约定由A公司对设备自行安装调试。年底,设备由A公司到迟某家安装并投入运行。

2023年6月,迟某母亲江某乘该设备下楼,设备停止运行时底部尚高于一楼地面十几厘米,江某在开门后踏空摔伤。事故发生后,江某被家人送往医院,并于手术后转至康复医院治疗。后因与A公司、B公司就赔偿协商未果,江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

江某认为,案涉升降平台在未完全停到指定位置时可以开门,存在质量缺陷。且A公司未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手册,也未进行定期维护或安装紧急求助装置。

A公司辩称,已在安装时将说明书交给迟某家,并进行操作培训。升降平台在未完全到达地面处停止,是因为乘坐人触动了光幕系统,设备自动停止运行。在未完全到达地面处可以开门,是因为高于地面25厘米的距离内,属于平台为防止意外情况设定的开门范围。B公司的答辩意见与A公司相同。

经现场勘查,两层别墅间由井道连接,升降平台在井道内运行,并装有光幕系统。光幕系统被触动时,平台自动停止运行。如平台停下后与地面间距离小于等于25厘米,按开门键可开门。如距离大于25厘米,按开门键不会开门,平台会继续运行至与地面平齐处再开门。

鉴定机构对江某伤情出具鉴定意见:江某因意外致右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后遗右髋关节活动障碍,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江某因意外所受损伤的护理期评定为210日,营养期评定为18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A公司就设备操作特点是否尽到充分告知义务。案涉设备的平台与井道间没有围板遮挡,光幕系统在有障碍物超出平台范围时,会控制平台自动停止运行。如平台与地面间距离小于等于25厘米时,能在按开门键后开门。结合现场演示,该情况与A公司、B公司的描述一致。因此本次事故不涉及设备质量问题,B公司作为部分配件的生产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情况下,案涉设备虽能开门,但仍处于紧急制动状态,属于意外情况下的手动开门,如乘坐人仍认为设备在正常运行,出门时可能会摔倒甚至受伤。对案涉设备的上述特点,A公司提交的说明书中并无光幕的运行特点和相关操作说明,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安装平台时告知了迟某及其家人相关情况,故法院认为A公司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充分告知消费者。

该案中,江某年岁较高,作为不了解设备运行特点的一般人而言,其认为开门后设备应与地面平齐。但事故发生时,平台与地面之间仍存在十几厘米的高度差,超出了一般理性行为人的认知,故江某的个人健康和风险防控能力与其受伤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A公司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是江某受伤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安全提示义务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将产品的潜在风险、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及时告知或采取必要的措施警示消费者。销售者没尽到注意义务,对产品风险没有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或使用有效的警示方式,使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属产品警示说明缺陷。消费者使用缺陷产品受到损害,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 李涛
校对/ 李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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