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新人计划将已预定的传统婚礼改为旅行结婚,向婚庆公司提出退款申请时,遭到拒绝。新人主张协议内容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并要求全额退还预付款。婚庆公司则主张新人擅自改变计划应属违约,拒绝全额退款。
2023年9月,小张和小王在婚博会上与婚庆公司签订《婚礼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婚宴服务项目类型为“连理”,原价21900元,优惠后价格17000元,其中包含首付款5000元,中期款10000元,尾款2000元,婚礼日期及地点均标注为“待定”。协议条款载明:“婚礼服务方按照服务项目要求为新人提供所需服务。协议签订当日,新人方需缴纳合同金额30%的首付款(含20%定金)。”当日,小张和小王向婚庆公司支付首付款5000元。
2023年11月,小张和小王因计划将传统婚礼改为旅行结婚,遂向婚庆公司提出取消婚庆服务,并要求全额退还5000元首付款。婚庆公司提议双方共同寻找新客户转让订单。直至2024年4月,小张和小王未能找到承接订单的新客户,于是联系婚庆公司工作人员主张解除《协议》并协商退款事宜。婚庆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小张和小王,因个人原因取消服务需扣20%违约金(3000余元)。小张和小王则认为婚庆公司提供的《协议》系格式合同,应属无效,且婚庆公司没有任何成本支出,应全额退还首付款5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小张和小王遂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婚庆公司退还首付款5000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主要有以下两个争议焦点:
一、合同效力与违约责任认定。
本案中,小张和小王与婚庆公司签订的婚礼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协议具体条款说明”部分虽为格式条款,但并不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协议》内容亦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故双方签订的《协议》应为合法有效。
2023年11月,小张和小王因个人原因计划将传统婚礼改为旅行结婚,未能找到承接订单的新客户后,明确向婚庆公司提出取消婚庆服务并主张退款,双方合同关系已于当日解除。合同解除不影响守约方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小张和小王作为主动取消《协议》的一方,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格式条款解释与退款金额认定。
本案中,“协议具体条款说明”中“协议签订当日,新人方需缴纳合同金额30%的首付款(含20%定金)”可理解为“合同总金额的20%为定金”或“首付款的20%为定金”,因《协议》系婚庆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法院依法采纳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婚庆公司的解释,即“首付款5000元的20%为定金”,核算定金金额为1000元。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因小张和小王违约,1000元定金不予退还;剩余4000元首付款,婚庆公司应予以退还。
最终,法院判决婚庆公司退还小张和小王400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通讯员 姜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 胡克青
校对/ 杨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