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不履行判决并放弃继承房产 法院: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10-10 18:52

张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还被判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53万余元。死者家属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查封了张雨已逝父亲张雷名下的房屋,但因该房屋尚未因继承分割,张雨父亲的再婚妻子和另一儿子提出书面异议,张雨也表示已放弃对父亲房屋的继承权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相应补偿。于是,法院裁定解除查封。对此,死者家属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对张雨继承其父亲名下案涉房屋遗产的部分进行强制执行。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雨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判决准许执行案涉房屋。

二原告诉称,他们作为交通肇事案中死者的妻子、儿子,与张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雨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赔偿义务。张雨、魏禾、张田均是张雷的法定继承人。张雷去世后,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张雨有权继承案涉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但张雨放弃针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权。张雨作为被执行人,其放弃继承权是无偿转让自己既得财产的行为,导致其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属于恶意规避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故张雨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张雨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张雷与魏禾再婚后就不再与张雨一起居住,张雨一直和奶奶生活。张雨出狱后,张雷已经去世,张雨的奶奶希望此后张雨与其继续居住生活,不要争抢案涉房屋。后经张雨及其奶奶、魏禾、张田商议,张雨放弃对案涉房屋的继承,并就此做了公证,为此魏禾向张雨支付15万元补偿款,目前该款项已全部用于生活和车贷。放弃继承时,张雨不知道还需要向二原告支付赔偿款。

魏禾、张田辩称,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首先,案涉房屋现由其居住,当时该房屋做完继承公证后,魏禾、张田在办理过户时发现案涉房屋被冻结,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异议过程中,魏禾、张田才得知张雨需向二原告赔偿53万余元;其次,魏禾、张田已就张雨放弃案涉房屋继承权向张雨支付了15万元补偿款,也已按照四分之一的份额向张雨支付了其余遗产的折价款。案涉房屋与张雨现无任何关系,不应被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魏禾、张雷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为魏禾与张雷的夫妻共同财产,魏禾对该房屋享有法定夫妻共有权,同时,张田基于继承权亦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

关于魏禾、张田所享有的权益是否足以排除执行,首先,张雨有权继承案涉房屋,但其放弃了继承权,故评价其是否享有实体权益,应评价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因张雨的放弃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该案中,在张雨放弃继承权之前,生效判决已确认其对二原告承担的赔偿义务,且其未履行上述法定赔偿义务,故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应为无效,也就是张雨对案涉房屋享有实体权益。

其次,还需考虑二原告实现债权的行为是否会妨害魏禾、张田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权益。该案中,魏禾、张田所享有权益为共有权,可通过分割共有物的方式确认相应份额,并保留相应份额内的权益。就权利实现途径而言,二原告实现债权的行为并不妨害魏禾、张田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权益。

最终,海淀法院认定魏禾、张田对案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准许执行案涉房屋。宣判后,魏禾、张田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通讯员 张帅 蒙向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 胡克青
校对/ 王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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