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发布5起涵盖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中常见法律纠纷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为民营企业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某公司员工在出差航班起飞前2小时请假,未获批准也未履行请假手续,最终因连续旷工超过3天被公司按自动离职处理。在员工起诉之后,该公司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的处理也获得法院支持。
某公司员工刘某已和公司董事长及其他同事商定,于2023年5月7日19点乘飞机去外地出差。刘某在出差航班起飞前2小时,给公司董事长发送消息要求请假,未获得批准。直至当年5月15日,刘某未在公司企业微信中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
另查明,刘某此前出差时曾以家中老人骨折、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两次申请返京,亦曾以家中老人未痊愈为由拒绝出差,公司均予以准许。公司结合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出具告知书,告知因刘某连续旷工超过3天,公司按照其自动离职处理。刘某诉至法院,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2023年4月26日至5月15日的工资及奖金共计10529元。
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入职时签订入职确认书,确认领取了员工手册并承诺遵守,该手册载明“全月旷工连续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6日”为可以开除的情形,故该员工手册对刘某具有拘束力。刘某未对其未按照公司安排出差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拒绝出差的合理事由,故法院认为公司按照员工手册认定其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对于刘某主张的2023年4月26日至5月15日的工资,法院按照双方确认的工资标准计算应发数额为9145元。故判令北京某公司支付刘某应发工资9145元,驳回北京某公司和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是北京石景山法院9月29日在护航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均应当得到保护,实践中,职工应当提供劳动但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缺勤旷工行为,常被用人单位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法官表示,上述案例系维护民营企业用工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衡量企业出差安排是否合理、劳动者拒绝出差的理由是否真实正当、用人单位是否有规章制度予以约束等要素,综合判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出差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照顾家庭成员、身体状况不佳或其他重大事项导致无法出差,其拒绝公司出差安排不具有合理性,因此违反公司制度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起典型案例则揭露了部分民营企业员工具有“小权力、大腐败”行为。2023年8月至9月间,赵某在任某火锅店前厅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充值有折扣优惠或低价转让内部员工卡为由,吸引客户充值,收取客户充值款后为顾客在店内充值卡中充值47万元,但将收取的客户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后将钱款挥霍。赵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5万元,还被责令退赔非法占有的47万元。该案旨在警示和震慑企业内部贪污腐败违法犯罪行为,对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廉洁自律起到规范引领作用。
石景山法院副院长高雪林表示,该院在司法审判中除了聚焦企业内部治理,依法引导规范经营,还兼顾护航新兴经济业态,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例如在某电子地图软件公司诉李某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法院准确认定该案被告通过自媒体账号发布诋毁言论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引导自媒体规范网络言行,提示平台经营者肩负审查监管责任。希望通过本次典型案例发布为民营企业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激发民营经济市场活力,推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 李涛
校对/ 房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