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黄金周即将来临,各类经营场所将迎来消费高峰,人流和物流集中,安全风险相应增大。9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多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引导经营场所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责任。
案例1:消费者在娱乐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 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担补充责任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某日凌晨,龚某在某公司经营的KTV内消费。0时42分40秒许,案外人在走廊内边走边呕吐,未清理呕吐物也未告知KTV工作人员就离开。0时44分37秒,就在KTV工作人员发现呕吐物并准备清理时,龚某走出包厢行至走廊拐角处时,因踩到呕吐物而滑倒受伤。龚某认为,因案外人已无法找到,某公司作为KTV娱乐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案外人呕吐物直接导致地面湿滑致龚某滑倒,该案外人未履行及时清理及警示义务系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某公司工作人员虽及时准备清理,但在已知风险存在的情况下,未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识等临时防护措施,未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而非全部赔偿责任。综上,判令某公司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赔偿龚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335元。
案例2:民宿小院外停车掉下坝坎致车损 经营者未尽风险提示义务被判担责
在典型案例“民宿停车坠坎案”中,曹某和家人驾车前往某公司经营的京郊民宿小院住宿。小院南院墙外有一块水泥空地可供民宿客人停车使用,紧邻空地南侧有一条排水沟,排水沟南侧是一条东西走向的下坡路段(西高东低),路面与排水沟、空地之间有高约40至100厘米的坝坎。小院的引导员引导曹某至民宿小院处后,曹某在驾驶车辆前往空地、行驶至下坡路段时,由于未察觉下坡路段与空地之间的坝坎,导致车头直接掉下坝坎,车辆损坏。曹某认为某公司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排水沟存在安全隐患,却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引导员也没尽到风险提示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某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在院落外,不属于其经营管理范围,引导员负责引导入住,不负责指路,且已经提示顾客下坡后再转弯,系曹某自身原因导致事故发生。
法院经审理认定,经营者对提供服务相关的停车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以物理空间为限。该案中,民宿小院经营者未对安全隐患设置警示标识,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曹某财产损失7900元。该案拓展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空间范围。
案例3:未尽充分的风险告知义务及恰当救助义务 攀岩场馆对攀岩者受伤担责
典型案例“攀岩馆摔落案”中,某攀登公司经营的攀岩馆分为需要佩戴安全绳的大岩壁攀岩区和无需佩戴安全绳的攀石区。吴某作为攀岩初学者进入风险较高的攀石区攀岩,在攀岩过程中呼救,后工作人员起身前往事发区域,并站立于吴某下方,告知“掉下来就掉下来”“死不了”,后吴某坠落摔到工作人员身上并受伤。吴某主张某攀登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进行充分的风险告知和提示,工作人员未进行及时和正确的救助,故诉至法院,要求某攀登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定,该案中,经营者未充分履行高风险区域告知义务,工作人员未及时正确指导且违规站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向吴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67636元,吴某自担次要责任。本案凸显攀岩场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风险提示与现场救助职责,同时提示参与者理性评估自身能力。
日常经营中,场所经营者需履行哪些安全保障义务?三中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表示,首先是设施设备安全义务,要确保经营场所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等符合安全标准;其次是安全警示义务,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再次是安全防护义务,对高风险项目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最后是履行应急救援义务,在发生事故时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陈晓东提示广大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 李涛
校对/ 房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