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助推生态环境修复的成果及经验,并发布典型案例。该院积极探索多元化、人性化、灵活化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有利于环境生态实质修复为目标确定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某汽车公司生产的车型不符合环保生产要求,被提起公益诉讼后,以安装100根新能源电动车充电桩并负责维护5年的替代性修复措施,折抵因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的损失。
数据显示,北京四中院十年间审结的56件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1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中,在公共利益得以切实保护的前提下,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约占全部案件的33%,实质性化解矛盾效果突出。
四中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王靖介绍,该院注重发挥司法审判的社会教育功能,使污染企业深刻认识到良好生态本身能够源源不断创造综合效益,通过靶向调解破局,促推污染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责任。同时,该院在审判中积极采取预防性司法措施,坚持贯彻落实修复优先、预防为主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在污染行为尚未实际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之前,积极防范或禁止可能污染环境的生产行为。
据了解,四中院在探索符合北京作为首都的城市功能定位与发展需求的多样化修复方法及生态修复模式方面采取了诸多创新性举措,将生态修复与城市功能优化相结合,如促推侵权人“建造草坪绿地”“种植环境保护公益林”,直接增加城市绿色空间,发挥植被净化空气、调节气候、涵养水土的作用。这些替代性修复方法通过改善人居环境、提供便民服务,为北京建设和谐宜居之都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某旅游服务公司在其经营场地内采用机械设备对水库底部淤泥和周边山石枯树进行清理,其间未经审批擅自开凿部分山体,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及部分林地被毁的损害后果。受到行政处罚后,该公司也被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被告公司承认其行为错误,并表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四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要求该公司向社会赔礼道歉,并以异地种植树木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自愿赔偿款专项用于当地某全民义务植树基地绿化项目,并负责养护两年。

在损害责任承担方面,四中院则坚持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探索多元化、人性化、灵活化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有利于环境生态实质修复为目标确定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对于存在多人共同造成生态环境破坏但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鼓励部分侵权人根据修复方案确定的整体修复要求履行全部修复义务,代其他侵权人支出的修复费用可以适当折抵其应当承担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额。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某汽车公司在北京销售的机动车中,曾有两个车型不符合环保生产一致性要求,排放检测结果超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某基金会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审理期间,该公司对其存在的违法事实均予认可,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在其官方网站发布致歉公告。
在向社会公告后未收到反对意见的前提下,四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某汽车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完善其生产工艺和技术,保证今后生产销售的车辆均达标;该公司采用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安装数量不低于鉴定意见中评估测算的数值,费用不低于鉴定意见中评估测算的修复成本,具体方案为在北京市范围内公共场所安装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100根,并负责维护5年。
通讯员 秦晋 王远哲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 胡克青
校对/ 方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