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案件。员工此前已在其他公司工作满3年,公司以“入职本公司未满1年”为由拒绝员工休年假,被判决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赵某于2023年12月入职蓝天公司(化名),此前其已经在白云公司(化名)连续工作满3年。2024年9月,赵某欲请休年休假5天,蓝天公司却以“入职未满1年”为由拒绝,表示按照公司的规定,年休假仅计算本公司工龄,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在本公司无效。后赵某于2024年10月离职,因协商无果,赵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蓝天公司支付2023年12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3678.16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赵某提交的社保缴费记录、前单位的劳动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入职蓝天公司前已连续工作满一年,故自其入职之日起即享有年休假,依法其每年应当享受5天的年休假。蓝天公司主张其公司仅计算本公司的工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法院对蓝天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海淀法院判决蓝天公司支付赵某2023年12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3678.16元。
宣判后,蓝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海淀法院提醒,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各种障碍,变相剥夺劳动者休假的权利。在未休当年年休假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那么,未休年休假工资怎么算?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应注意的是,如用人单位已在当月向劳动者支付了100%的工资,则尚未支付的未休年假工资为工资的200%。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 李涛
校对/ 王唅

